銀行借款合同無效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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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借款合同無效的後果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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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借款合同的內容,銀行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銀行借款合同的內容(一)借款種類。借款種類是根據借款人所屬行業、借款用途、借款期限來確定的。(二)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貸款的範圍和內容,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條款。借款人必須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專款專用,否則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三)借款數額。借款數額是合同的標的,特別應注意大、小寫的一致。(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貸款方在一定時期內應收利息數額與所貸出資金金額的比率,借款利率分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根據貸款的種類、用途、期限的不同劃分不同的利率檔次。(五)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借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根據借款種類和借款用途來確定,短期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中長期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六)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採用何種方式將貸款歸還給貸款人。必須在合同中具體註明。如果是分期償還,要明確載明每次償還的貸款金額和具體時間。(七)擔保條款。擔保條款是銀行債權實現的重要保障,其目的就是為促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保障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目前我國銀行業已廣泛採用擔保貸款方式。(八)違約責任。一般包括出借方的違約責任,不能按時發放貸款時承擔什麼責任;還有借款人的違約責任,不能按時還貸、不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時等等需要承擔哪些責任。(九)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當事人一方提出的,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條款也構成借款合同的內容。借款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就宣告合同生效(雙方約定辦理公證的除外),各方就必須遵守合同的約定條款。借款合同簽字蓋章之後,銀行就要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應償付違約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款的,也應償付違約金。二、銀行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貸款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不會導致借款合同的無效,除非貸款合同存在對使用用途有約定,但在實際當中未按照約定使用的情形方可導致合同無效。下列情形下銀行借款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些銀行借款合同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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