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培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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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培訓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乙方在甲方資助和支持下出國培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為滿足我省人才培養計劃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請,同意乙方由甲方派遣,赴 (國家)接受培訓,期限為 個月。

第二條 甲方同意乙方選定的專業,並同意乙方的計劃。

第三條 甲方承擔如下義務

1、對乙方的出國給予必要的指導,並向乙方提供有關出國培訓的諮詢和服務。

2、為乙方辦理出國手續提供幫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資助的形式:由甲方直接提供80%的資助(出國前提供60%,如期回國後再提供20%),培訓人員所在單位提供20%的資助。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如下具體經費資助:

(1)出國和按本協議規定完成培訓計劃按期回國的國際機票(或火車票);

(2)確定的培訓期限內在國外生活和學習的費用;

(3)其它有關費用。

5、加強與乙方國內工作單位的聯繫,採取多種適當形式將培訓人員的培訓情況通知其國內工作單位。

第四條 乙方承擔的義務:

1、保證完成第二條所規定的培訓計劃,並保證在第一條確定的培訓期限內學成回國工作至少兩年。在規定的回國工作兩年內,不得因私長期(三個月以上)出國;如因公出國,需經所在單位正式同意。

2、保證遵守甲方關於乙方不得延長培訓期限的規定。未經派出機構同意,不得更改本協議確定的國家和培訓計劃。

3、保證抵達培訓所在國後20日內向甲方和國內派出單位報告。

4、在培訓期間,保證不從事有損祖國利益和安全的活動,維護祖國榮譽,遵守所在國的法律,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

5、在國外期間保持與國內工作單位的定期聯繫。

6、培訓結束時應及時作出書面學術成果報告和培訓總結。

7、培訓期滿回國後的15日內向工作單位報到,彙報培訓情況。1個月內向省人事廳報到。

第五條 乙方為保證履行其承諾和義務,同意出國前按《河北省資助優秀專家出國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向甲方交存保證金。如果乙方發生違約,違約金從保證金中扣除。

乙方辦理提取保證金手續前,應向省人事廳提交《出國培訓人員提取保證金證明表》,國內工作單位人事部門的證明,回國入境日期證明(護照第1頁和入境蓋章頁的複印件),保證金收款憑據及培訓總結和學術成果報告,經省人事廳確認後,將乙方出國前交存保證金本金和利息(利息率按國家規定的確定)按《河北省資助優秀專家出國培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序和方式由甲方退還本人。

第六條 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甲方有權根據其違約事實,按照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具體情節,扣除相應的保證金,並要求乙方賠償資助出國的全部費用。

第七條 甲方同意乙方為保證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確定丙方為乙方的保證人。丙方同意認真協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協議並按期回國服務。

第八條 如乙方發生違約行為,丙方將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責任。丙方同意在乙方違約而又未承擔或不能完全承擔第六條規定的經濟責任的情況下,作為保證人願承擔賠償責任。為此,丙方第一保證人願以 作為擔保,丙方第二保證人願以 作為擔保。丙方第一保證人和第二保證人承擔連帶

責任。兩方承擔賠償責任,有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向乙方追償。

第九條 在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培訓期滿前,如丙方因故需要變更,應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按甲方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因乙方違反本協議而應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賠償費、違約金,用人民幣或自由外匯支付;非貨幣性財產,應由資產評估機構按現行重置市價折算成人民幣;自由外匯與人民幣匯率按違約確定之日中國銀行公佈的買賣中間價折算。

第十一條 在乙方不履行回國服務義務的情況下,甲方有權決定本協議書的副本提交乙方培訓所在國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 甲、乙、丙三方因違反本協議而發生的糾紛,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起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按協議進行仲裁。

第十三條 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約各方均負有履行本協議的義務。

第十四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五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保證人各一份,公證處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蓋章)

乙方(簽字)

丙方第一保證人(簽字) 丙方第二保證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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