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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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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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問題

1、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一般是指停止工作辦理離職手續之前12個月平均工資(即往前倒推12個月,且是整月的才計算);2、離職經濟補償金中的工資指的是工資總額,而非僅是基本工資;3、若認為離職證明中所寫的離職原因不屬實的,可以要求公司重寫一份;4、1個月內未籤合同的,不屬違法;5、加班工資,一般是以固定的基數計算,較少浮動基數的;6、若認為公司計算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有誤的,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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