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解除條款怎麼訂立 - 為什麼要訂立協議解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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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因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就需要及時解除合同,但是法律上存在嚴格的規定和限制,所以在合同訂立之初,就要設計好協議解除條款,那麼到底應該如何訂立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一些注意事項,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協議解除條款怎麼訂立?為什麼要訂立協議解除條款?

一、為什麼要訂立協議解除條款

合同一旦訂立生效,對雙方當事人都會產生法律拘束力。但是,如果對方當事人根本違約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若再任由合同約束,勢必影響守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和履約利益。就像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雙方不及時分道揚鏣,對當事人的打擊和折磨是可想而知的。所以,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者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及時解除合同,無異於逃離苦海回頭是岸。但是,法律對於解除合同是有嚴格規定和限制的,其解除的情形,解除的程序都有章可循,幫在合同訂立時,理當對合同解除的條款加以必要的重視,以免出現,解除也不容易的局面。

合同法關於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所謂協商解除就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而法定解除是指出現某種法定情形時,非違約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終止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實務中,單方解除合同常常會遭到對方的抵抗,對方會找出很多理由進行抗辯,其中最重要的抗辯之一就是否認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究其原因無外乎解除方負有通知的義務,通知到達之時才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時。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解除的具體方式(比如郵件,信件或傳真等)及擬製的情形(什麼狀況時視為通知到達)均應事先確定,以便消除對方解除合同的抵抗障礙。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另一方根據合同的約定單方解除合同時,可採用特快專遞(EMS)郵寄合同解除通知書的方式解除,自解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以郵政憑條為準)三日後合同解除。

二、如何訂立協議解除條款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後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根據合同自願原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願解除合同的權利。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包括兩種情況:

1、協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

2、約定解除權,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某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權,雖然都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合意,但二者有區別,表現在:

(1)協商解除是當事人雙方根據已經發生的情況,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而約定解除權是約定將來發生某種情況時,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權。

(2)協商解除不是約定解除權,而是解除現存的合同關係,並對解除合同後的責任分擔、損失分配達成共識;而約定解除權本身不導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通過行使解除權方可使合同歸於消滅。

(3)協商解除主要是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安排、調整和分配;而約定解除權主要是對當事人提供補救,使其有可能通過行使解除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上述內容是本站小編對於協議解除條款的訂立這一問題的解答,綜上可知,協議解除條款是對於約定解除權的規定,使合同歸於消滅,其目的是對當事人提供補救,從而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條款的訂立也就需要確認好解除權的行使條件,確保雙方都享有法律規定範圍內資源解除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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