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 - 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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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 風險點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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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約

  勞動合同期滿,除具有法定勞動者提出公司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外,公司不需要不違法。rn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完結,除《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出,公司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是否續約,是公司自主權。rn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約合同終止的,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年元月1日起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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