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存在哪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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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是否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企業應儘早作出決定。企業若不想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應提前書面通知員工並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即時辦理合同終止手續。如果企業既未和員工續訂勞動合同,又未即時辦理終止手續,則很容易便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一旦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企業再想解除勞動關係,就需承擔更多的法律風險,在特定情況下,還需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甚至支付2倍工資。對此,企業應該引起足夠重視,儘量使手續完備,避免產生糾紛。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存在哪些風險

企業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其一,如果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在一年以內,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在原勞動合同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以內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未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比如,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後未與勞動者續簽合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一年時間,扣除一個月的勞動合同簽訂的準備期,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這已經算是一筆不少的費用了。在這一點上看,未續簽勞動合同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一樣的。

其二,如果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在一年以上,則視為雙方已訂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如果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一年,則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因為時效未過,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風險仍然存在,此外,因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存在,用人單位還應受這方面法律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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