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 長期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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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長期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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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籤長期合同

你仔細回去看一下,讀一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可能出現黃律師所擔心的情況,如果你單位明確在2007年12月31日告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因為你在該單位已經工作滿10年,只要你提出要求訂立勞動合同的,不管單位願不願意繼續聘用你,你單位都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立法者不可能留這樣的空子給用人單位鑽,否則所有有遠見的用人單位都簽到2007年12月31日,那麼用工市場豈不是大亂了,這正好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相違背了,立法者的水平沒有這麼低吧!而且據我所知,實施細則馬上要出來,會對連續兩次訂立合同進行有利於勞動者的解釋,而不是像勞動合同法那樣第一次從2008年1月1日算起。這樣用人單位就更加沒有空子可以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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