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沒有能力負擔婚前所購的房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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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沒有能力負擔婚前所購的房屋怎麼辦?

問:我和丈夫結婚七年了,在婚前我丈夫自己買了一套房子,支付了首付款,婚後我們共同償還貸款。現在我們因為感情問題想要離婚。我丈夫的公司由於某種原因瀕臨破產,我們的貸款每月要還1萬多元,我丈夫沒有能力負擔。我每個月的固定收入很高,負擔貸款沒有任何問題。我想問在這種情況下,我能得到這個房子嗎?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你丈夫婚前所購買的房子在你們離婚時的歸屬問題,你們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去法院起訴。針對你所述的情況,你丈夫因為經濟狀況發生變化,離婚時不具備繼續償還銀行貸款的能力,你又有這個能力,為了避免銀行行使抵押權,法院有可能會將房屋判決給你,但是你必須補償你丈夫的首付款和你們共同還貸支付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同時還要繼續歸還銀行的貸款。不過還是建議你們自己協商處理,這樣可能會更有利於處理你們夫妻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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