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房產離婚時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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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很多人婚前在父母的資助下購買了房產,希望能夠對今後的生活有所幫助。在離婚時這樣的房產可以進行分割嗎?本站小編就將婚前購買的房產離婚時該怎麼分割這方面的內容整理出來,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婚前購買房產離婚時怎麼分割?

實踐中,戀愛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購置房產的情況較為普遍,若戀愛結婚不成,在分手或離婚時,戀愛期間所購房產歸屬往往會產生較大爭議。實踐中,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婚前一方出資,並以自己名義購房,另一方未出資。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支付定金和支付房款,另一方既沒有出資,產權也沒有登記在房產證上。此種情況下,即使雙方已在該房內同居,該房仍應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以一方名義購房,雙方出資。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並將產權登記在自己一方名下,但購房雙方都有出資,只是出於各種原因,產權登記在一方的名下。

對於此種情況主要區分兩種情形:

其一,一方購房,另一方雖有出資,但無法舉證證明出資系因雙方達成婚後共同居住目的,該房法院一般傾向於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對於另一方的出資在戀愛不成時是否需要退還,主要由法院根據雙方出資目的的舉證以及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3、婚前以一方名義購房,另一方全額出資。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的購房合同,並將產權登記在自己一方的名下,但全部購房款卻是由對方支付的。實踐中,男女雙方在決定結婚到實際結婚這段時間,往往會為了婚姻做大量的準備,買房子、買貴重首飾等。這類物品的價值都十分高,也常常耗費了新人的半生積蓄。當一切準備妥當時,對方卻表示不願意履行婚約了,給付一方在懊惱、無奈、不解的同時,更是想明瞭自己是否能夠挽回損失。

在涉外婚戀糾紛中,此類糾紛也較為突出。表現為以一方名義購房,而全部出資款由另一方(通常為男方)全部出資。戀愛不成時,對於房產歸屬或對於另一方出資款是否需要退還雙方往往產生糾紛。

確定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案件,應當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通常這類給付有三種情況:一是基於習俗給付的作為訂婚標誌物品;二是一方給付的貴重物品及生產生活資料,在雙方締結婚姻關係後直接融人家庭生活;三是相互贈送的小額錢款、禮品等。由於這類給付的時段特定性、物品特殊性、價值不確定性,使它有別於一般的財產糾紛。

一般來説,對於鉅額給付的生活資料,在給付的時候給付一方是建立在將來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礎上才進行的給付,可以説這樣的給付是非常具有針對性和有條件的。在雙方沒有辦法繼續婚約、結婚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受給付方繼續佔用給付的貴重物品、生活資料則失去了事實上、法律上的依據,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的規定,因為這樣的給付形成的時間是訂立婚約後,為了共同生活而進行的,但最後沒有辦法其同生活,另一方也就無權繼續佔有這類物品,從而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從這樣的角度,整個推理過程就完整了,法律適用上也就沒有瑕疵了。

因此,對於婚前以一方名義購房,另一方全額出資的情況,若當事人沒有證據證明是以婚後共同生活為目的,離婚律師可以考慮代理思路為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金錢的返還,也許能挽回委託人的損失。

4、婚前以雙方名義購房,一方出資。即婚前以雙方的名義簽訂的購房合同,並將產權登記在雙方的名下,但全部購房款卻是由一方支付的。

實踐中,此類案件的處理較為原則,若雙方沒有另行約定,則出資方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行為,將會被視為對未出資方的贈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又無按份共有的約定,該房會被認定為共同共有。若在產權證上明確按份共有,或雙方另有書面約定,雙方當事人按份共有。若雙方戀愛不成無法繼續居住,可由一方將產權份額售給另一方,或訴至法院由法院判決。

5、按份共有。婚前雙方購房,各有出資,且約定,房產權益雙方按出資比例享有物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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