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欠缺必備條款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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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欠缺必備條款有效嗎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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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內容缺失必備條款是否有效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僅對部分必備條款進行了約定,如勞動合同主體信息、勞動合同期限、工資報酬、工作時間等。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列舉了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 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缺少必備條款並不在上述情形之列,因此只是缺少必備條款不會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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