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制司法輔助人員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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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等基本情況,並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勞動合同制司法輔助人員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期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判定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何時有效的重要依據。

(二)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種),以及工作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任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指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衞生及其他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採取的各項保護措施,如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等。

(四)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成果返還,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

(五)勞動紀律。勞動紀律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規則。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採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以上必備條款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之內,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作為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如試用期限、商業祕密的保護和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必備的條款是必須要進行填寫的,否則就是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在約定的時候還可以約定雙方關於違約的責任,以及關於勞動合同終止或者是解除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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