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懷孕期間、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和分娩後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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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懷孕期間、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和分娩後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和分娩後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為了特別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在女方懷孕期間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或者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若有特殊情況,如女方受孕是與他人通姦所為,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可以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女方在懷孕期間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或者分娩後一年內,不妨礙其有權提出離婚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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