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中介購房合同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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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中介購房合同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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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認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規定,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開發商)在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買受人的,出賣人可以據實予以延期。對於此條款中的“不可抗力”,由於認識和理解的角度不同,在實踐中購房者和開發商往往會有一些爭議,容易產生糾紛。而“不可抗力”又是我們在實踐當中免除責任的首選途徑。正確地認識“不可抗力”,明確延期交房時,免除責任的法律條件,以及如何正確有效的簽訂免責條款,有利於我們在延期交房時,盡最大努力的免除或減少責任,降低損失。  對於“不可抗力”,法律有明文規定,《民法通則》第153條明確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依據此規定,不可抗力應表現為一種客觀情況,且該客觀情況的出現應同時具備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三個條件。如地震、水災等。而且不可抗力的事由要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間,也就是説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不能預見”。並且不可抗力的事由影響的法律主體是購房合同簽訂的雙方,也就是開發商和購房者。如果造成逾期交房的理由符合以上條件,那麼可以認定該事由為不可抗力,可以免除開發商違約責任,否則就不能視為不可抗力,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此,對於購房合同中免責事由的“不可抗力”,必須符合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憑我們的主觀臆想去推定。否則的話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那麼究竟什麼樣的事由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呢一般情況下,諸如地震、颱風、火災、水災、雷擊等自然災害最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徵,屬於“不可抗力”。但是在實踐當中,往往發生更加複雜的情況,認定是否為“不可抗力”事件,需要針對具體情況認真仔細的分析才能確定。如果由於政府行政機關在購房合同履行期間內製定新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命令以及政策性文件等規範性文件,例如市政規劃、搶險抗災需要等。對於這類政府行為,在其效力範圍內,任何有關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無條件執行,不可抗拒。因此而造成購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但是如果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合同雙方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的具體的處理決定,因此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則不屬於“不可抗力”,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便該行政行為是錯誤的,違約方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損失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使行政機關予以賠償。  然而,並非發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就可以免除責任。雖然《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就不可抗力的內容、範圍,不可抗力的認定程序作出規定,但是《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根據上述法律規定:
1、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發生,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提供的有關證明為據;
2、構成不可抗力免責的條件,必須是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開發商)履行“及時通知對方”和“在一定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程序和義務。只有這樣,不可抗力及其免責才能認定,否則,即使確實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若開發商沒有履行“及時通知”和“在一定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那麼開發商就不能依此免除其法律責任。但是,《合同法》中並沒有關於提供什麼部門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和不可抗力的自然事件達到何種程度才能構成免責條件的規定,但是關於“不可抗力證明”的出具應當由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地的政府有關主管機關,這裏所説的主管機關必須是能夠對不可抗力事件作出説明或證明的機關。如國家行為由作出行為的國家機關出具證明;自然事件由事件的分管部門(如:地震由地震局、火災由消防局等)出具證明,只有這樣,該“不可抗力證明”才具有説服力和證明力。因此,一旦遇到不可抗力的事件發生,我們應該積極的履行相關的手續,一旦產生糾紛,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損失。  不可抗力是我們在實踐當中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時,而免除責任的首選條件。但是,並非只有“不可抗力”才能免除責任。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免責的範圍和情形大致有幾種,具體來説,免責的範圍和情形主要包括:
1.因“不可抗力”而免責;
2.因法律特別規定而免責;
3.因對方完全不履約而免責;
4.因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出現而免責。  第二種情形屬於法定免責,比如集體與個人簽訂了土地承包協議,但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在這種情況下,發包土地的集體一方則可以免責。  第三種情形實質上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比如按照施工進度進行分期付款的購房合同中,如果開發商在約定的期限內,未達到或明顯不可能達到相應的施工進度,購房人則可以拒絕付款,並且免責;反之,如果開發商已如期履約,購房人未按期付款,開發商則可以拒絕交房,並且免責。  第四種情形屬於約定免責,主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在某些條件下可以不履行或中止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承擔責任。需注意的是,這種約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兩種情形下是無效的: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弄清楚免責條款的意義無論對於開發商還是對於購房者來講都是有意義的,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損失,維護利益。  在建設部頒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中,除了“不可抗力”之外,並沒有其他的免責條款,需要雙方協商來確定。而“不可抗力”的確定又極為嚴格。在實踐中,由於眾多的因素,很容易造成不能按期交房,這就避免不了要產生糾紛,甚至要承擔法律責任,造成損失。因此,我們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補充協議》當中,應當更加詳盡的明確免責事由。  律師建議:可以就以下事由和客户協商列為免責事由。  
1.政府行為(諸如政府因舉行重大活動而進行的交通管制等)〈關於政府行為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前面已有論述,如果是非不可抗力,沒有約定,一旦發生,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就不免要承擔法律責任〉。  
2.沙塵暴、嚴寒酷暑等惡劣天氣。(這不屬於“不可抗力”的範疇,因為開發商開工建設,確定竣工日期時,就應當結合當地的天氣狀況和有關氣象資料考慮可能出現的天氣狀況,估計出因此給施工進展帶來的影響。如果沒有約定,一旦出現此情況而因此造成逾期交房,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3.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這也不屬於“不可抗力”範疇之內。因為這是應該並可以預見的,不能列為“不可抗力”,否則是不能免責的。)  
4.市政配套設施的批准與安裝的延誤。(市政配套的批准與安裝是具有一定的程序性,開發商在最初總體規劃時就應當可以預見批准與安裝的期限,如果確實是政府行為而導致延誤的,那也是開發商在開發房產過程中可以預見和可能要承擔的風險,所以不能列為“不可抗力”。如果列為“不可抗力”,則屬於無效條款。而實踐中有很容易發生這樣的事情,所以只能另行簽訂免責條款,進行約定。)  
5.非甲方原因,而供水、供電、供氣部門未能按時接通室內外的水、電、氣等設施。(也不屬於“不可抗力”,只能另行約定。)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並非雙方事先約定了免責條款,一方當事人就可以坐等免責了,在免責情形出現的條件下,提出免責的一方,還有如下的義務:  
1.積極補救義務。當事人有義務採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儘量避免或減少損失。對開發商來説,交房期限一般都是由開發商提出的,因此除了事後補救外,最好在確定此期限前,就充分考慮到各種影響交房的情況;對購房人來説,在約定的交房期限將至時,應事先對自己的時間做好安排,避免錯過接收日期。  
2.告知義務。當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責的條件出現時,當事人有義務及時通告對方當事人,以使對方當事人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這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八條留有空白,要求開發商填寫因不可抗力延期交房時,及時告知購房人的時限。  
3.舉證義務。當事人一方提出免責的,有義務舉證,作為其免責的證據。一旦免責情形出現,提出免責的一方當事人,應及時收集和保留好有關的證據,比如政府的公告、氣象預報、生病住院的單據等等,作為有效的免責證據。否則,一旦雙方因此發生了爭執,提出免責的一方又不能舉證,那麼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述,對於“不可抗力”和其他免責條款在合同當中是很重要的,一定要有一個清楚明瞭的認識,以減少糾紛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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