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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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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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協議的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法律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其立法目的在於通過對劃撥土地流轉的限制,防止國家利益受損。同時為兼顧維護市場交易正常進行,有條件的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對合同效力予以甄別認定。故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房產買賣協議認定無效;而如果獲得批准,在補交土地出讓金之後,此時訟爭房產買賣協議書雖涉及劃撥用地上房產的轉讓,但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認定有效,可以協助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我國《物權法》第137條規定,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這是以基本民事立法的形式對劃撥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立法態度。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第1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得轉讓的,這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是屬於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如果違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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