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買賣合同買方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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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買賣合同買方違約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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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買賣合同買方解除合同是否可以

貨物買賣合同買方解除合同是可以的,解除合同,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

(一)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二)具備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發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

4、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備上述條件,一方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為了防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為履行的行為,從而遭受損害,當事人根據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所謂通知到達,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口頭通知的,口頭告知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時即為到達;書面通知的,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簽收即為到達。對方當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後,認為不符合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能否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未辦理有關手續,合同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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