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資金佔用費與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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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資金佔用費與違約金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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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佔用費和違約金的區別

資金佔用費是指國有企業使用國家劃撥的資金支付的佔用費。自1980年起開始試行。基金佔用費分為固定基金佔用費和週轉資本佔用費。前者是根據國家資金的固定數額計算的,後者是根據國家資金的流動資金數額計算的。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法律依據《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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