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保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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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保證合同

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保證合同

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保證合同

合同編號: 年 字第 號

保證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開户金融機構及賬號:

貸款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

電話:

為確保 年 字第 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保證。甲、乙雙方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保證範圍 

一、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債權人_____依據借款合同向債務人_____所發放的貸款,本金金額為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小寫)。如借款合同雙方依據合同規定的條件減少貸款金額,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本金金額則以借款合同項下實際發放的貸款本金金額為準。 

二、本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因借款合同而產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因債務人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二條 保證期間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從主合同生效之日開始到借款合同最後一期還款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經過兩年。 

第三條 保證方式 

一、本保證合同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如同一借款合同的保證人為數人,本合同的保證人仍然按照約定的保證範圍向債權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二、如果債務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任何一正常還款日或提前還款日未按合同約定向債權人進行支付,保證人須履行保證義務。本款所指的正常還款日為借款合同中所規定的利息支付日、還款計劃或借據中的本金償還日或債務人依據合同規定應向債權人支付任何款項的日子。本款所指的提前還款日為債務人提出的經債權人同意的提前還款日以及債權人依據合同規定向債務人要求提前收回貸款的日期。 

三、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債權人貸款債權落空,保證人須履行保證義務。 

四、如發生了本條第二、三款規定的事件,保證人在債權人向其發出通知後  日內,將通知中所要求支付的金額付到債權人指定的賬户中。債權人的通知須以書面形式做出,並可以下述任何一種方式發送: 

1.掛號信; 

2.特快專遞; 

3.專人送達; 

4.傳真。 

五、保證人在收到前述通知後,須及時支付通知所要求的款項,而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免予支付或遲延支付。 

第四條 保證合同獨立性 

一、本保證合同為獨立性擔保。借款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發生的無效、可撤銷均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效力,保證合同仍然有效,保證人仍應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借款合同雙方解除借款合同或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證合同仍然有效,保證人對於借款人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承擔保證責任。 

三、借款合同雙方協議變更合同的內容,除展期或增加借款金額外,無需徵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在變更後的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借款合同未經保證人同意而展期的,保證人仍在原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借款合同雙方未經保證人同意而增加借款金額的,保證人仍在原借款金額內承擔保證責任。 

四、無需徵得保證人同意,債權人可將借款合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五條 聲明與承諾 

保證人聲明與承諾如下: 

一、保證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資格,保證人有能力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完全瞭解借款合同的內容,為借款人提供保證完全出於自願,全部意思表示真實。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的簽字經過合法的授權。 

三、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狀況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五、保證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的任何設立、變更、註銷登記,應立即通知並將有關登記副本送交債權人。 

六、保證人應及時通知其因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或其他原因造成其全部或部分喪失承擔保證責任能力的情形。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以下情況構成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的規定,作出虛假陳述或聲明的; 

2.保證人未按本保證合同第四條的規定及時清償借款人的債務; 

3.因保證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應在本合同的保證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證人違約的,債權人有權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解除與保證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或宣佈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保證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債權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的損失); 

3.無需通知,將保證人在債權人以及中國銀行其他機構處任何賬户內的資金或對債權人以及中國銀行其他機構享有的任何債權與擔保債權相抵消。 

第七條 權利放棄 

一、在本合同項下,保證人應當全額支付保證範圍內債務,不得提出抵消的主張。 

二、債權人給予保證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債權人依據本合同和法律而享有的一切權利;不應視為債權人對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免除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任何義務。 

三、保證人在此承諾:不以債權人首先行使借款合同項下的擔保物權作為其履行保證責任的前提。 

第八條 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一、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補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盡事宜,應根據本合同所擔保的借款合同的有關條款予以解釋或處理。 

三、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九條 爭議解決、法律適用與管轄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糾紛,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協商無效時,雙方同意採用下述第___種方式解決: 

1.向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2.由_______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與訴訟或仲裁有關的所有費用均由保證人承擔,但法院判決或仲裁委員會裁決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合同生效 

本保證合同及其修改、補充在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及借款人各執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保證人:____(公章)   債權人: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____

時間及地點:____    時間及地點: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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