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質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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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質押合同

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質押合同

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質押合同

合同編號: 年 字第 號

出質人(甲方):

有效證件號碼:

地址:

電話:

開户金融機構及賬號:

質權人(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電話:

為確保 年 字第 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質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甲方以“質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質押。 

第二條 甲方質押擔保的貸款金額為___(幣別)___佰___拾___萬仟元整,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甲方對質押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並於___年___月___日將質押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乙方佔有並同時向乙方支付保管費 元。 

第四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因借款合同而產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因借款人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五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條 質押期間,乙方有妥善保管質押物的義務,因乙方的過錯導致質物的價值減少的,應當:(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後,乙方向甲方賠償;(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乙方的賠償責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債務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七條 非因乙方過錯導致質物的價值減少,甲方應在30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八條 質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轉讓、兑現、再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物。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兑現質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 

第九條 甲方以債權、存款單或其他有價證券出質的,其兑現日期先於還款日期的,乙方有權選擇下列任何一種方式處理: 

1.到期兑現用於提前清償貸款; 

2.轉換為定期儲蓄存單繼續用於質押; 

3.用乙方認可的等額債權、存款單調換到期債券、存款單。 

第十條 質押登記 

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必須辦理出質登記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有關機關辦理權利出質登記手續。 

二、質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質權的實現和消滅 

一、借款人無論何種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到期應付債務(包括因借款人或擔保人違約而由貸款人宣佈提前到期的債務或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宣佈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質權人有權直接變賣、拍賣質物或將質物折價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如果採取變賣或折價方法處分質物,變賣價格或折價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質權人應採取拍賣的方法處分質物。 

二、處分質物所得款項在優先支付質物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出質人應支付或償付給質權人的費用後,用於清償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 

三、質權因以下原因而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質權實現。 

質權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的,質權人應將其保存的質物及權利證書交還出質人。 

第十二條 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後,出質人拒絕或拖延交付質物,致使質押不能生效的,構成締約過失,出質人應對質權人承擔質押擔保範圍的賠償責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構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因出質人的原因導致質押無效; 

2.出質人以任何方式(作為或不作為)妨礙質權人根據本合同有關約定處分質押物。 

1.解除與出質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或宣佈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出質人賠償質權人因出質人違約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質權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的損失); 

3.僅需通知,將出質人在質權人以及中國銀行其他機構處任何賬户內的資金或對質權人以及中國銀行其他機構享有的債權與質押擔保債權相抵消。 

第十三條 費用 

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質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登記、公證費及質物的保險、運輸、倉儲、保管、估價、維修、保養、處分等費用),均由出質人支付或償付。 

第十四條 權利放棄 

質權人給予出質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質權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不應視為質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免除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任何義務。 

第十五條 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一、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補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盡事宜,應按照本合同所擔保的借款合同的有關條款解釋或辦理。 

三、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法律適用和管轄 

本合同的一切糾紛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糾紛,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協商無效時,雙方同意採用下述第___種方式解決: 

1.向借款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2.由_____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與訴訟或仲裁有關的所有費用均由保證人承擔,但法院判決或仲裁委員會裁決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下列條件滿足後生效: 

1.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 

2.出質人本合同第五條質物清單所列質物交付於質權人。 

本合同一式___份,由出質人執___份,質權人執___份,執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質人:_____(公章)   質權人: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

_______      _______

時間及地點:_____    時間及地點: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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