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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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承攬合同)

律師函(承攬合同)

**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受上海**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委託人”)之委託,指派黃建剛律師、袁麗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就您與委託人服裝出口供貨合同一案致函如下:

{子問題開始}一、特別事項説明:

1.在發表本意見之前本所律師已聽取了委託人的陳述,並要求其作出了真實性承諾;

2.本函目的在於告知您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本函所載內容並不代表受指派律師在具體案件中的代理意見,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在本案件中的觀點;

4.本函不表明委託人對您的誠信狀況發生任何懷疑;

5、本函不代表委託方放棄了諸如訴訟等其它追索方式。

{子問題開始}二、經閲讀委託人所提供資料及聽取其陳述,我們瞭解到:

1、2015年9月21日貴司與委託人簽訂了一份《出口供貨合同》,合同約定貴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量、品質和方式向委託人履行供貨義務,並承擔相關費用及開具增值税發票。

2、合同約定貨物的加工單價為11.8元/條,由於貴司加工的貨物質量不合格,故雙方經協商將部分貨物轉移到第三方整理及包裝,後貴司與委託人在結賬時將單價調整為11.5元/條,並收付了貨款人民幣575,000元,但貴司至今未開具該筆款項的增值税發票,致使委託人不得不繳納17%的税費。

3、因貴司未按時按質交貨,致使委託人有15箱貨物未能出運,產生了相應損失,且因貨物品質不合格致使委託人在外包裝產生了整理費損失,且整理後出運費和進倉費皆由委託人支付,依據合同約定,該費用應由貴司承擔。

{子問題開始}三、函告內容

1、望貴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內開具575,000元的增值税發票並交付給委託人,並支付委託人92,737.18元的税費損失;

2、貴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內支付委託人未能出運貨物損失人民幣25,627.5元;

3、貴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內支付委託人整理費用和雜費人民幣100,493元,及進倉費人民幣17,260元。

4、貴司在收悉本函後如有任何意見的,可採取電話、郵寄信件等方式聯繫委託人或本所律師。

以上內容,敬請斟酌,以免訟累。本協議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寄至貴司,一份委託人留存。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

黃建剛 律師

袁 麗 律師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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