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 民 供 用 - 電 合 同 (示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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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民 供 用 電 合 同 (示範文本)

居 民 供 用 電 合 同 (示範文本)

{子問題開始}居 民 供 用 電 合 同 (示範文本)

(徵求意見稿)

用電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

供電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電力監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用電地址、用電容量和用電性質

(一)用電地址: 。

(二)用電容量: 千瓦( 安)。

(三)用電性質: 居民生活用電。

第二條 供電方式、供電質量

(一)供電人以交流50赫茲、電壓 伏(單相/三相)電源向用電人供電。

(二)在電力系統正常的狀況下,供電人供給用電人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因故需要中止供電的,供電人應按下列要求採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人應提前7天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人應當按照批准的應急預案或有序用電方案執行。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人應儘快恢復供電。不能儘快恢復供電的,供電人應向用電人説明原因。

第三條 用電計量

供電人應當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或供用電雙方協商同意的地點,安裝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人使用的電力電量以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雙方都有保護用電計量裝置完好的義務。用電人不應在表前堆放影響抄表或計量準確及安全的物品。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丟失、損壞、封印脱落或過負荷燒壞等情況,發現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因用電人責任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的,由用電人承擔維修或更換費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電人負責維修或更換,不收費用。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期間用電量,由雙方根據正常結算週期內用電量協商確定。

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雙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檢定合格,檢定費用由提出請求方負擔;如不合格,該費用由供電人負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用電人應先按正常結算週期內用電量交納電費,檢定結果確定後,供電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第四條 電價及電費結算

(一)用電人選擇執行以下第 種電價:1.居民生活用電電價2.居民生活用電峯谷電價。

(二)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核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人計收電費,並採用 等簡便有效方式,便於用電人查詢電價、用電量、電費和支付情況等信息。

(三)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核准的電價、雙方約定的結算週期和結算方式,在 日前足額交付電費。

第五條 用電安全

用電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觸電、漏電的剩餘電流保護器,並負責運行維護。

第六條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為 (見附圖)。分界點電源側電力設施供電人產權部分由供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電力設施由用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第七條 合同變更、轉讓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轉讓或解除合同。用電人需要增加、減少用電容量,變更户名、改變用電性質、另行選擇電價、遷移用電地址、移動表位、過户等的,應先行結清電費,並攜帶有關申請和證明文件,到供電人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

供電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用電人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供電人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於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 ,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供電人裝表接電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後,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用電人

1.用電人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2.用電人發生違約用電行為和竊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供電人

1.供電人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電器損壞,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選擇以下第 方式解決爭議: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二)

第十二條 附件

(一)

(二)

供電人:(簽章) 用電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圖: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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