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電合同
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電合同
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電合同
合同編號:
用電人:
供電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以及《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相關規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原則,雙方就居民生活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用電人用電地址
市(州) 縣(市、區) 鎮(鄉) 街道(村) 號 幢 單元 室
二、供電方式
供電人以交流低壓□220□380伏電源向用電人單電源連續供電。
三、計量裝置
□普通電能表 □費控智能電能表
四、用電計量、電價及電費結算
(一)計量裝置為普通電能表
1、供電人以在用電人的受電點安裝的普通電能表記錄的抄見電量為依據,按照國家批准的電價和隨電量徵收的各項費用向用電人定期結算電費。
2、供電人實行□單□雙月抄表,用電人於抄表之日起十日內在供電人指定的地點交付電費。
(二)計量裝置為費控智能電能表
用電人向費控智能電能表配置的專用充值購電卡中充值,供電人以在用電人的受電點安裝的費控智能電能表記錄的電量為依據,按照國家批准的電價和隨電量徵收的各項費用,由費控智能電能表內置計費系統自動實時結算用電人電費。
五、供電人權利義務
(一)按照國家價格管理部門批准的電價和隨電量徵收的各項費用收取電費,並在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調整時,按規定執行。
(二)對使用普通電能表的用電人逾期未交付電費,經催告用電人仍未交付的,供電人有權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對使用費控智能電能表的用電人,當費控智能電能表充值餘額為零時,費控智能電能表的自動斷電功能將自動中止供電。
(三)對違章用電、竊電及其他違約用電行為有權制止,依法追收電費和違約使用電費並中止供電。
(四)供電人發現用電人計量裝置有問題或故障時,供電人對該計量裝置進行免費檢驗,如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範圍,則按規定向用電人補收少交的電費或退回多收的電費。
(五)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用電人提供連續電力供應服務。因故需要停止供電時,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進行公告。
(六)在供電設施發生故障時,供電人在國家規定時限或服務承諾時限內組織檢修。
(七)使用普通電能表因欠費停止供電的,供電人在用電人交清電費後24小時內恢復供電,不能在24小時內恢復供電的,向用電人説明原因並按用電人要求提供相關證據;使用費控智能電能表的,在用電人提供自身信息完備、準確的情況下,供電人通過費控智能電能表提示功能、手機短信提示功能等,在充值餘額小於50元時,提示用電人及時充值。
(八)在營業場所公告辦理用電業務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提供客户須知資料。
(九)根據用電人實際交付電費金額出具電費發票。
(十)按國家規定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檢驗和維護。
六、用電人權利義務
(一)有權對供電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投訴。
(二)用電人對計量裝置的準確性有異議的,雙方共同委託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校驗,用電人預付校驗費。經校驗計量誤差在國家規定範圍內的,用電人承擔校驗費;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範圍的,供電人承擔校驗費,同時按規定向用電人補收少交的電費或退回多收的電費。
(三)費控智能電能表用户終止用電並按規定程序辦完銷户手續後,可到所屬區域的供電營業廳退取費控智能電能表或充值購電卡中的餘額。
(四)按照合同約定的居民生活用電性質用電。
(五)按規定程序辦理用電變更、中止或終止業務。
(六)計量裝置為普通電能表的,依照用電量和電價及隨電量徵收的各項費用在約定期限內到供電人指定地點全額交付電費;計量裝置為費控智能電能表的,根據費控智能電能表的計量計費提示功能,及時充值購電。妥善使用和保管充值購電卡,並承擔充值購電卡損壞、遺失而引起的相關後果。
(七)不自行引入或供出電源。
(八)發現計量裝置有異常時,及時通知供電人。
(九)為供電人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的檢驗和維護提供協助和方便。
七、電力設施產權分界及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一)安裝在用電人受電點的計量裝置出線接線點為電力設施產權分界點(見附件:《居民生活用電登記表》供電線路產權分界示意圖),為本合同所述的履行供用電義務的地點。
(二)以電力設施產權分界點為界
用電人受電點計量裝置出線接線點之後,由用電人承擔運行維護管理義務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用電人受電點計量裝置出線接線點之前,由產權設施所有者承擔運行維護管理義務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用電人受電點計量裝置由供電人承擔運行維護管理義務及相應的法律後果。
八、合同變更與解除
用電人變更、解除合同的,結清電費及其他費用後,向供電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九、違約及其他責任
(一)用電人擅自改變用電性質、轉供電或引入電源,擅自移動、開啟、拆封電能計量裝置的,用電人依法補交差額電費,並承擔違約使用電費。
(二)用電人有竊電行為的,按竊電量補交電費,並承擔補交電費3倍的違約使用電費。對竊電行為,供電人可制止並當場中止供電。
(三)使用普通電能表的用電人逾期未足額交付電費的,供電人除追補欠費外,還可向用電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費總額的10/00收取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
(四)用電人交清欠費,供電人未在本合同約定期限內恢復供電的,供電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供電量對應電費總額的10/00向用電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未供電量按用電人前6個月平均用電量計算。
(五)供電人、用電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六)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人造成損害的,供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免責事由
十一、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生效與終止
(一)本合同經供用電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辦理完畢銷户手續時終止。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電人(蓋章): 用電人(簽章):
代理人(簽章): 代理人(簽章):
時間: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
居民生活用電登記表
用 電 人 資 料
用電人
户 號
用電地址
用電容量
千瓦
聯繫電話
手機
座 機
通信地址
郵 編
房產證號
身份證號
用電性質
交費方式
其他説明
用 電 代 理 人 資 料
代理人姓名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供電線路產權分界示意圖
特別説明:本人特此聲明以上所提供的資料完全屬實,並願意簽訂居民生活用電合同,遵守所籤合同中的各項條款。
用電人簽名:
(或用電人授權認可的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供電人填寫
受理人
查詢號
合同編號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供電人蓋章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