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協議(簡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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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協議(簡潔版)

夫妻分居協議(簡潔版)

{子問題開始}夫妻分居協議(簡潔版) {子問題開始}甲方(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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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題開始}乙方(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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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在 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證,歷經 餘年,生有 ,共 個子女,系合法夫妻。現因瑣事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經多次溝通無效,又怕離婚後後悔,最後經多次協商,夫妻雙方均願立下此《夫妻分居(試離婚)協議書》如下:

第1條夫妻分居自 年 月 日起(含當日)至 年 月 日(含當日)止,共計 天。

第2條夫妻分居期間,可互不為對方盡夫妻生活義務,也不得干涉各自生活的自由。

第3條在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得的所有收益,歸各自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4條在分居期間,雙方應從各自的收益中,拿出同等的費用和一定的時間來,定期或不定期的共同撫育孩子。此項用途的信用卡,由隨孩子生活的一方保管,但無隨便支取的權力。若用此款時,必須由另一方同意後,才可進行。夫妻雙方可一方保存信用卡,另一方保留信用卡密碼,以此來保留各自應有的權利。

第5條雙方各自的父母,應由各自撫養,所產生的費用,由各自承擔。

第6條住房安排:

甲方住處為: 。

乙方住處為: 。

第7條在分居期間,夫妻各自的所有收益歸各自所有,互不再為夫妻共同財產,也無夫妻間互幫互助的義務。

第8條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產生的債權及債務,歸所產生債權及債務的一方處理並承擔;對分居前,由夫妻共同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及債務,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並承擔,且有協助對方處理的義務;對因撫育孩子將要產生的債務,必須由另一方同意後,才可進行。否則,將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第9條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均不得干涉對方的工作與社交的自由。

第10條在夫妻分居期間,夫妻雙方均無私自處理。藏匿和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力。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包括存款,車。房。家居。電器等一切生活用品另列清單二份,各自保管一份。

第11條對夫妻雙方婚前各自的財產,各歸各自所有。但也應列出詳細的清單,經雙方確認。

第12條孩子暫隨 方居住生活。沒隨孩子生活的一方,可適當的多拿一部分撫育費。

第13條夫妻雙方均不得干涉孩子聯繫父母的權力。

第14條沒隨孩子生活的一方,保留對孩子定期或不定期的探視權。

第15條為讓孩子不受影響,夫妻雙方雖然分居,但應各自保留固定的手機號碼並暢通,以便夫妻雙方為了孩子而聯繫對方之用。

第16條對分居之前,由夫妻共同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及債務,仍由夫妻共同處理並等價償還

第17條分居期間,夫妻各自所產生的生活費用(包括醫療費和其它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承擔並償還。

第18條本協議失效後,雙方再進行協商確定:是否合居,還是正式協議或訴訟離婚。

第19條本協議一式二份,夫妻雙方各持一份。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子問題開始}甲方(簽字):

{子問題開始}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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