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意外險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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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意外險保險條款

商業意外險保險條款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或年交至被保險人年滿18週歲。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後,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教育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22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2倍給 付創業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2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4倍給付結婚保險金,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八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後因疾病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0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內因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後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20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該項保險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後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

一、從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本公司於每年的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50%給付成長年金,直至被保險人21週歲的生效對應日為止。其他保險責任繼續有效。

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發生於交付保險費期內,從其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責任免除

第十條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愛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後或其他違章駕駛。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第十一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 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患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應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教育保險金、創業保險金、結婚保險金及第二期以後(含第二期)成長年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鑑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申請免交保險費或申請領取第一期成長年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鑑定書;或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證明書及投保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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