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常駐機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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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常駐機構協議

申報常駐機構協議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作為推薦人承辦甲方在_________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報手續,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委託協議:

第一條 乙方應向甲方詳盡介紹中國政府對於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有關政策、條例和規定,並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整套申請文件後,即向_________市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申請,以儘快獲得批准。

第二條 甲方應如實向乙方介紹公司的概況,按規定及時備齊申辦常駐機構所需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並對乙方提出的疑問予以解釋。

第三條 雙方商定委託代理費用為_________元(即人民幣_________元)。在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向乙方交納諮詢服務費_________元(即人民幣_________元)。其餘款項等領取批准證書時一次性全部付清。委託代理費不包含政府規費。

第四條 如在申報期間,甲方撤回申請或未徵得乙方同意另行委託其他公司作為推薦人或因甲方所提供材料虛假而造成未獲得申請批准,乙方則不退還任何費用,並由甲方承擔由此而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甲方保證遵守中國的法律和規定,尤其是_________年“外商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暫行條例”中關於租借辦公用房和聘用中方僱員的規定。

第六條 雙方一致同意在常駐代表機構成立後保持經常聯繫,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交辦事處運行及變化情況的書面報告一份,並就常駐代表機構的地址、業務範圍、首席代表、代表機構名稱以及機構的延期、撤銷等事項提前通知乙方,並按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 乙方承辦甲方以下項目

工商登記證、刻章、組織機構代碼證、統計證、税務登記證、外匯帳户開户證、勞動就業證、居留證等,政府收取的規費可以採取憑發票向甲方實報實銷的方式。

第八條 陳述和保證

8.1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8.2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甲方的責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協議_________,則_________。按日萬分之_________支付違約金;但無論如何,違約金金額不超過應付遲延價款金額的_________%;

(2)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則其他各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9.2 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協議_________,則_________。按日萬分之_________支付違約金;但無論如何,違約金金額不超過應付遲延價款金額的_________%;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則其他各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第十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協議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協議附件

12.1 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各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房產證的各種法律文件;

12.2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六條 後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七條 通知

17.1 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17.2 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17.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九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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