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年度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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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年度報告書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年度報告書

代 表 機 構 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登 記 機 關:

首 席 代 表 簽字:

申 報 日 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

年 度 報 告 須 知

1、本報告書適用於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向登記機關申報年度報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代表機構向登記機關申報年度報告的,參照適用。

2、代表機構應按實際情況填寫本報告書,並由首席代表簽字後,於當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

3、“本年度代表機構營業性收入(金額)”: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僅對於可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需填寫本欄目。

4、“工作人員數”:指除首席代表、代表外,在本代表機構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其他人員數量。

5、“是否依法須經批准”: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代表機構登記前是否須經批准。本欄如填“否”,“相關批准文件是否有效”一欄可不填寫。

6、“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代表機構可自行選擇是否需要填寫此項目。

7、“登記聯絡員”:指本代表機構與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日常聯繫,獲取政府部門相關信息的人員。

8、代表機構向登記機關提交本報告書時,還需提交:(1)關於代表機構費用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對於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該審計報告還應包括營利情況的相關內容)、(2)代表機構登記證複印件、(3)外國(地區)企業存續的合法營業證明。

代表機構業務活動開展情況

本年度外國(地區)企

業撥付經費(萬元人民幣)

本年度代表機構營業性收入(萬元人民幣)

本年度代表機構費用

支出(萬元人民幣)

審計機構名稱

審計報告編號

代表人數

(含首席代表)

外籍人員數

港澳台地區人員數

境內人員數

工作人員數

是否依法經批准是□

否□

相關批准文件是否有效是□

否□

是否從事營利性活動是□

否□營利性活動類別

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代 表 機 構 登 記 情 況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成立日期

代表機構名稱

首席代表姓名

國別(地區)

駐在場所

駐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業務範圍

聯繫電話

傳 真

電子郵箱

外國(地區)企業名稱

外國(地區)企業住所

外國(地區)企業是否存續是□

否□外國(地區)企業存續期限

代 表 機 構 備 案 情 況

外國(地區)企業

有權簽字人姓名

外國(地區)企業責任形式

外國(地區)企業資本(資產)

外國(地區)企業經營範圍

代表機構代表姓名

登 記 機 關 意 見

年 月 日

報送日期

報送人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年度報告

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證明

指定代表或者

委託代理人姓名:

聯繫電話:固定電話 移動電話

委託事項 □ 提交年度報告。

委託權限:是否同意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修改年度報告書的填寫錯誤:

□ 同意

□ 不同意

指定或者委託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覆印件粘貼處)

首席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

登記聯絡員登記表

姓 名

身份證明覆印件粘貼處

部 門

固定電話

移動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郵政編碼

(注:登記聯絡員應當為本機構的代表或固定工作人員。如發生變化,請在下一年度報告時提交新的人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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