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使用税委託代徵協議書
車船使用税委託代徵協議書
車船使用税委託代徵協議書
---税委〔 〕號
甲方(委託單位): 乙方(受託單位):
地 址: 地 址:
乙方納税人識別號:
為加強税收徵收管理,保障國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徵税款工作,甲、乙雙方經協商於 年 月 日簽訂如下委託代徵税款協議。
一、甲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委託乙方代徵税款。
二、本協議規定,由乙方代徵以下税款:
1. 代徵税種:
2. 代徵範圍:
3. 計税標準:
4. 代徵期限: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關於委託代徵税款的規定,按照本協議規定的税種、範圍、標準、期限代徵税款,並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徵手續費。乙方收取代徵手續費的標準為已完成代徵税款的 。
2. 乙方應於 終了後 日內向甲方如實報告代徵税款情況,並解繳已代徵的税款(或直接將税款繳入國庫)。
3. 乙方在代徵過程中遇納税人拒絕納税時,應在24小時內報告甲方,由甲方依法處理。乙方不得對納税人採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強制執行措施,不得對納税人進行處罰。
4. 乙方應當按照税務機關的票證管理規定,領取、使用、保管、報繳有關憑證。
5. 代徵税款時,應向納税人開據甲方提供的完税憑證。
四、甲方的權力和義務
1. 甲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關於委託代徵税款的規定。有責任對乙方的代徵工作進行指導,並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徵手續費。甲方支付代徵手續費的標準為已完成代徵税款的 。
2. 甲方應依法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徵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證。
3. 因國家税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通知乙方並要求終止或修改協議的責任。
4. 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徵税款的情況。
五、違約責任
1. 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按照本協議或者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有權依法提起税務行政複議或訴訟。
2. 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按照本協議或者有關法律規定要求乙方履行義務,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單方面終止協議。
3. 因乙方責任,造成税款損失的,乙方應全額賠償;造成納税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要求追償。
4. 對乙方的税收違法行為,甲方有權依法處罰,不受本協議限制。
六、出現下列情況,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協議:
1. 乙方在代徵過程中遇納税人拒絕納税,乙方已經報告甲方,甲方同意中止協議的;
2. 雙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協議的情形。
協議中止期滿後,或中止事件消失,由甲乙雙方協商繼續履行協議或者終止協議。
七、出現下列情況,協議終止:
1. 協議期滿;
2. 國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發生重大變化,需要終止協議的;
3. 乙方依法解散、撤銷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銷主體資格的;
4. 甲方依法撤銷主體資格的;
5、乙方有弄虛作假、故意不履行義務、嚴重違反税收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出現其他嚴重違反協議的行為;
6、雙方商定的其他終止協議的情形。
終止協議的,乙方應向甲方結清代徵税款、繳銷票證並辦理終止委託代徵税款手續。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雙方主管部門各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協議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協議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