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售印花税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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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售印花税票協議

委託代售印花税票協議

甲方(委託單位):_________  乙方(受託單位):_________

為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保障國家税收收入,方便納税人,甲、乙雙方經協商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於_________簽訂如下委託代售印花税票協議,並嚴肅地履行。

第一條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有關條款之規定,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甲方委託乙方為印花税票代售單位,乙方承擔為甲方代售印花税票的義務。印花税票監督代售單位負有監督納税人依法納税的義務。

第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代售所需的印花税票,並對乙方代售印花税票工作進行指導;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代售印花税票情況,乙方須如實提供印花税票領、售、存的情況,不得拒絕。

第四條 甲方全權負責印花税票代售過程中納税人提出的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乙方按季向甲方提出返還手續費申請,甲方根據乙方實際代售印花税入庫税款的5%支付給乙方手續費。

第六條 乙方所代售的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須專户存儲,並於次月10日內將上月的税款解繳入庫。

第七條 乙方有義務按照甲方規定的期限辦理有關納税申報手續。並在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甲方報送《印花税票監督代售報告表》。

第八條 乙方不得將印花税票轉託他人代售或者轉至其他地區銷售;不得推銷或者少於票面金額銷售。

第九條 乙方領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的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第十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根據國家税收的有關規定,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本協議書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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