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交易主協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3W

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交易主協議

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交易主協議

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交易主協議

(2014年版)

目錄

第一條 協議的構成、單一協議與協議效力等級 

第二條 支付與交付義務 

第三條 淨額支付 

第四條 違約事件 

第五條 違約事件的處理 

第六條 終止事件 

第七條 終止事件的處理 

第八條 終止淨額的計算 

第九條 利息、賠償和費用 

第十條 陳述與保證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二條 通知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定義 

為明確交易雙方在進行場外衍生品交易(下稱“交易”)中的權利和義務,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並參照國際通行的商業規則,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本着自願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簽署本《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交易主協議(2014年版)》(下稱“主協議”)及《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交易主協議補充協議》(下稱“補充協議”)。

第一條 協議的構成、單一協議與協議效力等級

交易雙方一致同意:

1.1  交易雙方在進行交易時應簽署交易確認書,約定交易的相關條款,並明確該交易適用主協議。交易雙方就具體類別交易簽署的交易確認書可以約定適用相關行業自律組織頒佈的標準交易條款(含其定期的修改或更新)。

交易雙方在進行交易時可以提供履約保障,所簽署的履約保障協議為補充協議的附件。主協議、補充協議以及交易確認書統稱本協議。

1.2  本協議構成交易雙方之間單一和完整的協議,交易雙方之間的所有交易均受本協議約束。

1.3  在補充協議與主協議出現不一致時,補充協議具有優先效力;就一筆交易而言,在主協議、補充協議和相關交易確認書出現不一致時,效力優先順序如下:交易確認書、補充協議、主協議。

第二條 支付與交付義務

2.1  交易雙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交易確認書下明確的支付或交付義務。付款方應於支付日向收款方支付應付款項。以實物交付方式結算的,交付方應於交付日向對方完成交付,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2.1  交易對方不存在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

2.2.2  就相關交易而言,未出現或未有效指定提前終止日;

2.2.3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先決條件已獲滿足。

2.3  若交易一方變更其用於接收付款或交付的賬户,應在原定結算日前至少5個營業日向交易對方發出變更通知。

第三條 淨額支付

3.1 當交易雙方就同一交易在任一日互負支付義務時,交易雙方對應支付金額進行軋差計算,即交易一方的應支付金額若超過另一方的應支付金額,則由應支付金額較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軋差金額,交易雙方在該交易下的支付義務即於當日履行完畢。

3.2 交易雙方可對兩筆或兩筆以上交易選擇適用淨額結算的方法履行支付義務,即交易雙方應對該多筆交易下同一日應支付金額進行軋差計算,並由應支付金額較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軋差金額,交易雙方在該多筆交易下的支付義務即於當日履行完畢。交易雙方應在補充協議或交易確認書中明確約定對多筆交易適用淨額結算。

第四條 違約事件

交易一方、其履約保障提供方發生下列任何事件即構成該方的違約事件:

4.1  未能支付或交付

交易一方未按本協議的約定支付,且在收到逾期通知後的1個營業日內仍未糾正的;或者未按第2.1條或第9.1.3條的約定履行交付義務,且在收到逾期通知後的1個交付日內仍未糾正的;

4.2  違反協議、否認協議

4.2.1  除第4.1條規定外,交易一方未遵守本協議的約定(不包括本協議下發出終止事件通知的義務),且在收到違約通知後30日內仍未糾正。

4.2.2  交易一方對本協議或其下相關交易的部分或全部予以否認,或對其有效性提出異議,或明示將拒絕履行。

4.3 履約保障違約

4.3.1  交易一方或其履約保障提供方未按履約保障協議的規定遵守相關協議或履行相關義務,且在約定的寬限期屆滿後仍未糾正的;

4.3.2  在與履約保障協議相關的任何交易下義務履行完畢前,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交易一方的履約保障協議提前到期或終止,或者該方或其履約保障提供方為本協議之目的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履約保障全部或部分失效,但該履約保障協議按照其條款正常到期或終止的情況除外。

4.3.3  交易一方或該方的履約保障提供方對履約保障協議的全部或部分予以否認,或者對履約保障協議的有效性提出異議。

4.4   不實陳述

交易一方在本協議下或該方的履約保障提供方在履約保障協議下作出的某項陳述,被證實在作出之時或視為作出之時存在重大的不準確或誤導內容。

4.5  交叉違約

如補充協議明確約定適用交叉違約條款,則交叉違約指以下任何情形:

4.5.1  交易一方、其履約保障提供方在特定債務下發生到期未支付的違約行為(且在寬限期內未予補救),所涉累計違約金額(單獨或與第4.5.2條所述金額合計)達到補充協議規定的交叉違約觸發金額。

4.5.2  交易一方、其履約保障提供方在特定債務下發生違約行為並導致該特定債務被通知或可被通知提前到期,且所涉累計本金數額(單獨或與第4.5.1條所述金額合計)達到補充協議規定的交叉違約觸發金額。

4.5.3  如果在特定債務下違約:(1)是因為在操作或處理方面失誤、遺漏或疏忽而未能支付或交付所導致的,且(2)該方有資金或資產在到期時進行支付或交付,且(3)在對方就該等事實發出通知後的3個營業日內做出了支付或交付,則不構成主協議第4.5條下的交叉違約。

4.6  破產

交易一方、該方的履約保障提供方發生下列任何情形:

4.6.1  解散(因合併、重組導致的解散除外);

4.6.2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4.6.3  為其債權人利益就其全部或實質性資產達成轉讓協議或清償安排,或就其全部或大部分債務的清償事宜與債權人做出安排或達成和解協議;

4.6.5  做出停業、清算或申請破產的決議;

4.6.6  就自身或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資產尋求臨時清算人、託管人、受託人、接管人或其他類似人員或任命、被任命了任何前述人員;

4.6.8  其他任何與第4.6.1條至第4.6.7條有類似效果的事件。

4.7 特定交易下違約

若交易雙方在補充協議中約定適用本條款,則在已有效達成的特定交易下,交易一方或該交易一方的履約保障提供方發生下列任一情形的,構成該交易一方對本協議的違約:

4.7.1 對該特定交易予以否認或明示將拒絕履行;

4.7.2未按約定履行支付義務,且該不履約行為導致該特定交易發生清算、被提前終止或義務被宣告加速到期的情形;

4.7.3未按約定在該特定交易的支付日履行支付義務,或未支付與該特定交易的提前終止有關的任何款項,且在適用的寬限期屆滿時仍未糾正的;

4.7.4未按約定履行任何交付義務, 且在適用的寬限期屆滿時仍未糾正的,導致該特定交易所屬協議下的全部交易發生清算、被提前終止或義務被宣告加速到期。

4.8 不承擔債務之合併

在交易一方或該交易一方的履約保障提供方發生分立後仍然存續,或與另一實體聯合、合併或重組,或把其實質性資產轉移到另一實體的情況下,該最終存續、承繼或受讓的實體未能履行或明示將不履行前述交易一方或履約保障提供方在本協議或原履約保障協議下的義務,或未經另一方同意,該最終存續、承繼或受讓的實體履行本協議下的義務未獲得原履約保障協議的保障。

第五條 違約事件的處理

5.1 確定提前終止日

5.1.1當發生第四條所述違約事件且該違約事件仍然持續,守約方有權書面通知違約方該違約事件的發生,並指定提前終止日。指定的提前終止日應為該通知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的任一日,且一旦被指定後即不可撤銷或更改。所有被終止交易將在提前終止日終止。

5.1.2若交易雙方在補充協議中約定適用“自動提前終止”條款,則(1)若交易一方發生了第4.6.1條、第4.6.3條、第4.6.5條、第4.6.6條所述違約事件或在與之類似的範圍內發生了第4.6.8條約定的違約事件,所有被終止交易於該違約事件發生之日自動終止,提前終止日為該違約事件發生之日;或(2)若交易一方發生了第4.6.4條所述違約事件或在與之類似的範圍內發生了第4.6.8條約定的違約事件,提前終止日為相關請求提出或相關程序提起之日,所有被終止交易立即於相關請求提出或相關程序提起之前自動終止。

5.1.3在提前終止日按照第5.1.1條或第5.1.2條被有效指定或發生後,交易雙方在本協議下的所有被終止交易適用終止淨額,即交易雙方均無須按照第三條的約定進行被終止交易下的支付或交付,而須按照第5.2條和第5.3條的約定在軋差計算被終止交易的公允市場價值的基礎上計算並支付提前終止款項。

5.2違約事件下提前終止款項的計算

確定提前終止日後,守約方作為終止淨額計算方,應本着誠實信用和商業合理原則,以基準日為基準,就提前終止款項進行計算。提前終止款項的計算公式為:P=V+(A-B)。

5.3計算報告

終止淨額計算方須在提前終止日(若適用“自動提前終止”,則為其知曉或應知曉提前終止日發生之日)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另一方提交計算報告。該計算報告須明確列示提前終止應付款方、提前終止款項,説明計算的細節及依據(包括在計算中使用的任何報價、市場數據或內部信息)、收款賬户的詳細信息。提前終止應付款方應在提前終止款項付款日支付該計算報告提及的提前終止款項及其利息。本條下的提前終止款項付款日為付款通知生效日之後的第1個營業日。

5.4自動提前終止的調整

在補充協議中約定適用“自動提前終止”條款的情況下,若在提前終止日起至第5.3條所述的提前終止款項付款日止的期間內,交易一方在本協議下向另一方支付或交付了款項或實物且為另一方保留,則需對計算報告計算得出的提前終止款項進行相應調整。

第六條 終止事件

終止事件包括交易一方、其履約保障提供方發生的下述不可抗力事件、因合併造成的資信降低和其他終止事件:

6.1  不可抗力事件

本協議生效且交易達成後,由於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或法律、法規、監管規則的變化導致如下任一情形:

6.2  因合併造成的資信降低

6.3 其他終止事件

如果在補充協議或任何交易確認書中明確約定適用 “其他終止事件”,則需規定此類事件的發生情形及其受影響方。

第七條 終止事件的處理

7.1 通知

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終止事件,受影響方在獲悉該終止事件後,應立即通知非受影響方該終止事件的發生及所有受影響交易的明細,並在發出通知後的5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在非受影響方獲悉終止事件,且未收到受影響方的終止事件通知時,非受影響方有權通知受影響方;受影響方應在通知生效後2個工作日內予以迴應,並在通知生效後5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7.2 指定提前終止日

7.2.1交易一方有權按下述方式書面通知另一方,指定受影響交易的提前終止日:(1)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為任何一方;(2)在發生其他終止事件且有兩個受影響方時,為任一受影響方;(3)在發生因合併造成的資信降低或其他終止事件且只有一個受影響方時,為非受影響方。

7.2.2提前終止日應為該通知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的任一日。全部受影響交易將在該提前終止日終止。若交易雙方均有權發出書面通知,以先生效的通知中指定的提前終止日為準。

7.2.3在提前終止日被有效指定後,交易雙方在本協議下的所有受影響交易適用終止淨額,即交易雙方均無須按照第3條的約定進行被終止交易下的支付或交付,而須按照第7.3.1條的約定在軋差計算被終止交易的公允市場價值的基礎上計算並支付提前終止款項。

7.3  終止事件下提前終止款項的計算與支付

7.3.1終止淨額計算方按照第5.2條和第5.3條的約定計算提前終止款項。若非受影響方為終止淨額計算方,第5.2條所述的“守約方”為非受影響方、“違約方”為受影響方;若交易雙方均為終止淨額計算方,第5.2條所述的“守約方”為進行計算的一方,“違約方”為另一方。

7.3.2若非受影響方為終止淨額計算方,適用於本條的提前終止款項付款日為計算報告生效日後第3個營業日;若交易雙方均為終止淨額計算方且對計算結果無異議,提前終止款項付款日為後一份生效的計算報告的生效日後第3個營業日。

7.3.3若交易雙方均為終止淨額計算方且對計算結果有異議,交易雙方可協商確定提前終止款項,或共同指定第三方作為計算代理人,依照第5.2條和第5.3條的約定,在交易雙方同意的期限內計算提前終止款項。若交易雙方協商不成,或未能就計算代理人的指定或計算期限達成一致,或交易一方對計算代理人的計算結果有異議,任一方可依據第11條的約定申請仲裁。

7.4 遲延支付及交付

如本協議下的交易已發生第6.1條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且處於持續狀態,則該交易下的各項支付或交付將遲延至以下時間:涉及支付的,不遲於該事件發生後的第6個營業日;涉及交付的,不遲於該事件發生後的第6個交付日。

第八條 終止淨額的計算

8.1 在計算一筆或一組被終止交易的終止淨額時,終止淨額計算方應在基準日本着誠實信用原則,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確定替代被終止交易或者為獲得相同經濟效果而產生的損失及成本或收益。

確定終止淨額時不應將任何被終止交易的未付款項和第9.4條所述律師費及實付費用計算在內。

8.2 為確定終止淨額,終止淨額計算方應考慮下述相關報價或市場數據:

(2)由一個或多個第三方提供的相關市場數據或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利率、價格、收益、收益曲線、波動性、利差、相關性或相關市場上的其他相關市場信息。

8.3 在不重複計算的前提下,終止淨額計算方可將其資金的成本,及其為終止、清算或重建與被終止交易相關的任何對衝風險安排而合理產生的損失、成本或收益納入終止淨額計算。

第九條 利息、賠償和費用

9.1 未發生或指定提前終止日

在未發生或指定提前終止日的情形下,按本條約定的方式就支付和交付義務計息:

9.1.1 因交易對方違反履約先決條件而暫停支付的計息

9.1.2 未按時支付的計息

9.1.3 與交付義務有關的計息

由於交易對方違反了第2.2條約定的履約先決條件,交易一方因而暫停履行其根據第2.1條本應履行的交付義務,則其應本着誠實信用原則、根據第9.1.1條的約定,就交付物在原定結算日的公允市場價值進行利息的計算與支付。

在其他情況下,若交易一方未按時履行其在本協議下任何交付義務,其應本着誠實信用原則、根據第9.1.2條的約定,就交付物在原定結算日的公允市場價值進行利息計算與支付。

9.2  發生或指定提前終止日

在發生或指定提前終止日的情形下,按本條約定的方式就支付和交付義務計息:

9.2.1 未付款項的計息

根據第5.2條和第7.3條計算的未付款項的計息期自交易一方本應履行支付或交付義務之日(含)起,至提前終止日(不含)止。利率確定如下:

(1)對於原應由違約方支付的款項,為違約利率;

(2)對於原應由守約方支付的款項,為銀行間利率;

(3)對於原應由受影響方或非受影響方支付的款項,為銀行間利率。

9.2.2 提前終止款項的計息

就交易一方根據第5.2條、第5.3條和第7.3條約定應支付的提前終止款項,應按照以下原則計算利息:

(1)自提前終止日(含)起、至提前終止款項付款日(不含)止的計息期,按下述方式確定利率:

(A)由違約方支付的,為違約利率;

(B)由守約方支付的,為守約利率;

(C)由受影響方或非受影響方支付的,為銀行間利率。

(2)自提前終止款項付款日(含)起、至(不含)實際支付日止的計息期,按下述方式確定利率:

(A)除下述第(B)段約定的部分,為違約利率;

(B)若提前終止款項的任何部分未被支付是由於第6.1條所述的一項情形或由於不可歸咎於付款方的原因所導致的,自該部分金額因該情形而未被支付之日(含)起、至該情形停止存在之日(不含)止的期間,為銀行間利率。

9.3 本條約定的利息按照複利逐日計算。

9.4 相關費用。應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為執行和保障本協議或任何履約保障協議下的權利,或由於任何交易提前終止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簽署費、相關税費及催收費用)。

第十條 陳述與保證

交易雙方分別向對方陳述與保證如下:

10.1其為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實體,或為適格的自然人。

10.2其具有從事本協議下交易所必需的業務資格並保持業務資格持續有效(如適用)。

10.3其有權或已獲得必要授權簽署本協議。

10.4其簽署並履行本協議下的義務,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亦不違反其與第三方已簽署的其他協議。

10.5其在本協議下應交付的資產在交割時未設置抵押、質押等擔保或第三方權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亦不存在其他任何權利瑕疵。

10.7就其所知,其自身或履約保障提供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本協議合法性、有效性、可執行性及其履約能力的訴訟、仲裁或其他司法及行政程序。

10.8其依本協議規定向另一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補充協議下的具體信息,在所有實質方面均為真實、準確、完整。

10.9其在本協議下的所有交易均為其自身訂立,而非代理其他第三方訂立,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0.10其已經充分理解和審慎評估本協議下交易的性質、條款、風險,願意接受並有能力承擔相關交易風險。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1.1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法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

11.2  除非交易雙方在補充協議中另行約定,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依照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在北京(開庭地交易雙方可另行約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交易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通知

12.1  除非補充協議另有規定,有關本協議的任何通知和其他通訊往來可採用下列方式發送至對方提供的通信地址、電傳或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電子信息系統(詳見補充協議),並根據下述規定確定生效日:

12.1.1  以書面文件方式由專人或快遞服務交送的,以文件送達之日為生效日;

12.1.2  以電傳方式發送的,以收到收件人的應答之日為生效日;

12.1.3  以傳真方式發送的,以傳真正常發至收件人指定的傳真號碼且收件人確認收到清晰可讀的傳真件之日為生效日;

12.1.4  以掛號信方式或其他要求提供回執的郵遞方式發送的,以送達之日為生效日;

12.1.5  以電子郵件等電子信息系統發送的,以通知進入對方指定的電子信息系統之日為生效日。

12.2  交易一方可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變更其接收通知和其他通訊往來的通信地址、電傳或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電子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其他

13.1 本協議構成交易雙方就本協議所涉事項達成的全部約定。各方在此確認,其簽訂本協議未依賴任何本協議規定之外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或保證。

13.2 對於本協議的任何修訂、修改或棄權均應以書面形式做出。

書面方式包括傳真、電傳、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信息交換方式。

13.3 在不影響第2.2條、第5.1.3條和第7.2.3條的前提下,交易雙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在任何交易終止後仍應持續有效。

13.4  協議文本及確認

13.4.1  本協議可簽署一式多份,經交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各份均為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13.4.2  交易雙方自達成(不論以口頭或其他方式)交易時起即受其約束。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交易雙方應儘快簽署交易確認書。交易確認書可通過書面簽署、傳真、電傳、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信息交換方式做出。

13.5 未行使、遲延行使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不應被視為放棄該等權利,單獨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不應被視為放棄後續行使或進一步行使該等權利或放棄行使其他任何權利。

13.6 本協議中的標題僅為方便閲讀,不影響對本協議內容的解釋。

13.7 保密

13.7.1交易雙方同意,對有關本協議以及本協議下交易的信息應承擔保密義務,除以下情形外,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

(1)交易一方按照法律法規、監管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的要求進行披露;

(2)交易一方按照法院、仲裁機構或者任何司法程序的要求進行披露;

(3)交易一方向其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進行披露,但該方應促使該中介機構承諾承擔保密義務。

13.7.2交易一方根據第13.7.1條規定進行披露後,應當在法律法規或司法程序允許的範圍內及時將披露情況通知對方。

13.8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或本協議下的任何權益、義務,否則該轉讓無效,但一方轉讓違約方向其支付的提前終止款項的全部或部分權益、與該權益相關的任何應付金額以及與第9條下權益有關的其他權利除外。

13.9  抵銷

13.9.1 在有一個違約方的情況下,或者發生了使本協議下全部交易成為被終止交易的終止事件並且只有一個受影響方的情況下,守約方或非受影響方有權選擇(無需提前通知違約方或受影響方)將一方(“付款方”)應向另一方(“收款方”)支付的任何提前終止款項與收款方應向付款方支付的任何其他金額(“其他金額”)(無論是否產生於本協議下,無論是否到期,無論其幣種、支付地和入賬地點如何)進行抵銷。就被如此抵銷的其他金額而言,該等其他金額的義務立即被全部解除。守約方或非受影響方(依實際情況而定)應當向違約方或受影響方(依實際情況而定)按照主協議第12.1.1條的規定就抵銷發送通知。

13.9.2 如果任何債務未確定,守約方或非受影響方(依實際情況而定)有權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對債務進行估算並以估算的數值進行抵銷,但在該債務確定時另一方有權複核。

13.9.3 本第13條的約定不具有創設抵押或其他擔保權益的效力,不影響且獨立於任何一方於任何時間享有的(法律、合同或其他約定下)任何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類似的權利和要求。

13.10 電話錄音

交易一方可根據交易雙方在補充協議中電話錄音相關事項的約定,對交易雙方之間就本協議項下交易或任何潛在交易的電話交談進行錄音,並可在不違反中國法律的前提下在爭議解決過程中出具該等錄音作為證據。

第十四條 定義

交易確認書:指交易雙方交換的用以確認或證明一筆交易的書面文件或電子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成交單、電子確認書、電子郵件、電報、電傳、傳真、合同書和信件。

被終止交易:就某個提前終止日而言,指以下情形的交易:(1)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指根據第7.1條規定發出的通知所指明的所有受影響交易;(2)若因其他的終止事件導致,指所有受影響交易;(3)若因違約事件導致,指在載明提前終止日的通知生效之前仍然存續的所有交易,或在適用自動提前終止的情形下該提前終止日之前仍然存續的所有交易。

工作日:指交易雙方的正常辦公日期,法定節假日、週末除外。

關聯方: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就交易一方而言,指直接或間接被其控制的實體、直接或間接對其進行控制的實體、或直接或間接與其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實體。本定義中的“控制”是指控制方擁有被控制方的多數投票權。

基準日:指提前終止日。若終止淨額計算方誠信地認為以提前終止日為基準進行本協議下所有被終止交易的計算不具有商業合理性,則為商業上可合理進行計算的提前終止日之後儘可能早的一個或多個日期。

交叉違約觸發金額:指補充協議中所列明的金額(如有)。

交付日:指負有登記結算職能的相關機構能夠辦理並完成本協議下交付的日期,或交易雙方根據相關交易確認書的約定應辦理實物交割的日期。

履約保障提供方:指補充協議中約定的提供履約保障的相關主體。

履約保障協議:指本協議中規定為履約保障協議的任何協議或文件。

其他終止事件:指補充協議和交易確認書中約定的其他終止事件。

潛在違約事件:指任何通過發送通知或隨時間推移(或兩種情況均發生)即可構成違約事件的任何事件。

受影響交易:(1)在發生一項不可抗力事件時,指所有受該終止事件影響的交易(若相關履約保障協議特指某些交易,則指該等交易;若相關履約保障協議構成一筆交易的交易確認書,則指該筆交易),及(2)在發生任何其他的終止事件時,指所有交易。

特定交易:指交易一方(或其履約保障提供方)與交易另一方(或其履約保障提供方)之間當前存續或今後達成的本協議管轄範圍之外的以一對一方式進行的任何衍生產品交易或交易雙方約定的其他交易。

守約利率:指守約方合理證明的其作為資金拆入方從相關銀行間市場上的一家主要銀行得到的隔夜拆放利率,該銀行由守約方選擇,但其報價應是能夠合理反映守約方在相關市場上資金拆借成本的有代表性報價。若守約利率高於銀行間利率,則守約利率為銀行間利率。

特定債務:指與借款有關的任何義務,不論是現在的或將來的、或有的或已發生的、作為主債、擔保或其他形式的義務,除非補充協議另有約定。

未付款項:指就一個提前終止日而言,任何一方欠付對方的款項應為以下各項之和:

(1)就所有被終止交易而言,指根據第2.1條應於該提前終止日(含當日)之前向對方支付而未支付的款項,或原本應付但由於第2.2條的規定而未付的款項,或由於第7.4條的規定而延遲支付的款項;

(2)就每一筆被終止交易而言,對於第2.1條下每一筆應在該提前終止日(含當日)之前向對方交付而未交付的義務 (或本應交付但因第2.2條或第7.4條而未交付),指相等於原本應交付的標的物的公允價值的金額;

(3)如果提前終止日是由違約事件或其他終止事件導致,並且所有未完成交易成為受影響交易,則指該提前終止日前到期並截止該提前終止日尚未支付的任何提前終止款項。

違約利率:指相當於在收款人為取得有關資金而支付的年利率的基礎上再加1%的利率。

銀行間利率:就每一個計息日而言,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佈的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中的隔夜利率。

營業日:指商業銀行正常對外營業的日期。

原定結算日:指根據第2.1條就某一交易需進行支付或交付的日期。

終止淨額計算方:在發生違約事件時,指守約方;在發生終止事件時,指非受影響方(若交易雙方均為受影響方,則指任一方)。

終止事件:指一項不可抗力事件、因合併造成的資信降低或其他終止事件。

此頁無正文,為《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交易主協議(2014年版)》簽署頁。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職務:     授權代表職務:

日期:       日期:

《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交易主協議(2014年版)》

補充協議

鑑於    (“甲方”)與     (“乙方”)已簽署《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交易主協議(2014年版)》(以下簡稱“主協議”),為進一步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雙方特此簽訂本補充協議,作為主協議的組成部分。

第一條 違約和終止條款

1、主協議第4.5條中的“交叉違約”:

【是】/【否】適用於甲方;

【是】/【否】適用於乙方;

“特定債務”

【同主協議第十四條定義條款的含義】/

【指: 】

若甲乙雙方均適用“交叉違約”,“交叉違約觸發金額”為:

甲方、其履約保障提供方:

乙方、其履約保障提供方:

2、主協議第4.7條中的“特定交易下違約”:

【是】/【否】適用於甲方;

【是】/【否】適用於乙方;

“特定交易”

【同主協議第十四條定義條款的含義】/

【指: 】

3、主協議第5.1條中的“自動提前終止”:

【是】/【否】適用於甲方;

【是】/【否】適用於乙方;

4、主協議第6.2條中的“因合併造成的資信降低”:

【是】/【否】適用於甲方;

【是】/【否】適用於乙方;

若適用,“因合併造成的資信降低”中的合併事件包括下述情形:

5、主協議第6.3條中的“其他終止事件”:

【是】/【否】適用;

若適用,“其他終止事件”包括下述情形:

第二條 同意提供的材料

為主協議第10.8條的目的,各方同意應對方要求提供的材料包括:

甲方需提供的材料:     提供的期限:

乙方需提供的材料:     提供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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