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交易規則(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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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交易規則(暫行)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交易規則(暫行)

為維護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則,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暫行。

頒佈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文       號:中匯交發[1995]2號

頒佈時間:1995-01-14

實施時間:1995-01-1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會員之間進行外匯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和清算系統。

第三條 按本規則辦理的外匯交易限於人民幣與外匯之間的即期買賣。

第四條 交易市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成交方式,採用分別報價、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運行方法。

第五條 會員的交易行為除遵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章 會員管理

第六條 本規則所稱會員指經本中心核定,准許其在交易系統內從事外匯交易的金融機構。

第七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准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可向本中心提出會員資格申請,經本中心審核批准後,可成為本中心會員。

中央銀行作為本中心會員參加市場交易。

本中心會員應按規定繳納席位費。

第八條 會員根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章程》中的有關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九條 會員分為自營會員和代理會員兩類。自營會員均可兼營代理業務,代理會員只能從事代理業務,不得從事自營業務。

第十條 自營業務指會員為其自身外匯業務的正常進行而從事的外匯交易。

代理業務指會員為企業提供經紀服務而從事的外匯交易。代理會員應按本中心的有關要求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一條 會員應指派經本中心認可的交易員代表其從事交易活動,並對其在交易市場內的交易行為負責。會員指派或更換的交易員應經本中心培訓並由本中心頒發的交易員證書。交易員應對其交易代碼保密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章 交易市場

第十二條 交易市場每週一至週五開市,國內法定節假日不開市。涉及交易幣種的國家或地區節假日時,則該交易幣種只進行交易,交割日順延至下一營業日。

第十三條 本中心認為確有必要,可變更開市或閉市時間,並報交易市場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偶發事故,本中心可以宣佈全部或部分暫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後,本中心應立即恢復交易。

第十五條 當交易市場發生異常情況時,按照《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運行應急方案》處理。

第十六條 本中心交易方式有:

1.現場交易:交易員進入本中心固定的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2.遠程交易:經本中心批准,交易員在會員自行選定的場所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 交易員應該遵守交易市場的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對違反規定的交易員,依其情節不同,本中心有權給予口頭警告、書面通報、直至取消其交易員資格的處分。

第四章 報價成交

第十八條 交易市場實行分別報價、撮合成交的競價交易方式。

第十九條 交易員報價後,由計算機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對外匯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的順序進行組合,然後按照最低賣出價和最高買入價的順序撮合成交。

第二十條 當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相同時,報價即為成交價;當買入報價高於賣出報價時,成交價為買入報價與賣出報價的算術平均數。

當買賣雙方報價數額相等時,買賣雙方所報數額全部成交;當買賣雙方報價數額不等時,成交數額為所報數額較少者,未成交部分可保留、變更或撤銷。

第二十一條 報價尚未成交前,交易員有權對其原報價進行變更或撤銷。

交易員變更報價後,其原報價的時間順序自動撤銷,依變更後報價時間排列。

第二十二條 交易員應在規定的交易時間和價格浮動範圍內進行報價。

第二十三條 交易市場的外匯價格採用直接標價法,即每一單位外幣等於若干元人民幣,人民幣以後保留四位小數。

第二十四條 交易市場實行價格公開,公佈當日交易開盤價、收盤價、最高成交價、最高成交價、最新成交價等必要的市場信息。開盤價為當日第一筆成交價。

第五章 清算交割

第二十五條 交易市場實行本外幣集中清算的辦法,會員進行的外匯交易通過本中心統一清算。

第二十六條 用於清算的外匯和人民幣資金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交割入帳。

第二十七條 會員間的外匯資金清算通過本中心在境外開立的外匯帳户辦理,人民幣資金清算通過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帳户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會員在辦理清算手續的同時,應按規定的比例繳納手續費。

第二十九條 凡清算資金遲延到帳的,本中心有權提出警告、通報、直至暫停交易。同時要求清算資金到帳並繳足罰息。

第三十條 交易市場實行清算基金制度。會員應根據本中心規定繳納清算基金。

第三十一條 清算基金由本中心實行專項管理,用於資金清算髮生差額時的墊付和出現風險時的支付。

清算基金在會員資格終止後按其原繳納幣種予以退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及修訂權屬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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