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按揭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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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按揭房產

離婚協議書按揭房產

離婚協議書按揭房產一

協議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協議人: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雙方於X年X月認識,於XX年XX月XX日在XX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於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個女兒,名XX尹。現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1、女兒XXX由男方撫養,隨同男方生活,女方應當承擔的撫養費應於離婚手續辦理完畢的次月起開始支付,撫養費金額為XX元/月,支付時間為每月1-5日之間,直至女兒年滿18歲。(撫養費直接支付到男方指定的XXXXXXX,賬號XXXXXXXXX)。

2、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女方可隨時探望對方撫養的孩子(女方每月可帶孩子外出遊玩,但應提前通知撫養孩子一方,撫養孩子一方保證另一方每月探望孩子的時間不少於三天不超過五天。)

3、為了給女兒更好的健康及教育環境,當女兒發生需要住院治療的疾病所產生的醫療費由男女雙方各承擔一半;因女兒就讀重點教育機構(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的擇校費及接受高等教育的學費雙方各承擔一半,本條不受女兒18歲年齡的限制。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位於XXX市XXX區XXX路XXX號XXXX區XX棟1XXX室房屋狀態為銀行抵押按揭房產,房屋主貸款人為男方,現雙方協商一致該房屋歸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補償款。女方在收到男方支付的房屋補償款之前仍然享受該房產的居住權並有權拒絕男方要求配合辦理過户房屋的請求,女方在收到男方支付的房屋補償款後不再享受該房產的任何權利,女方有義務按照男方的要求配合男方辦理房屋過户手續,女方不再提其他附加條件。

2、男方向女方支付房產補償款人民幣XX萬元(大寫:人民幣XX萬元),支付方式為辦理完離婚手續後6個月之內,男方將該房屋補償款支付到女方指定的賬户。如果男方在6個月內無法支付房屋補償款,或者男方明確表示在6個月內無法支付補償款,雙方應當將房產變賣,從變賣房產的款項中女方仍然分割其中的XX萬元。在房產變賣過程中雙方均需履行房產過户義務。

3、因房屋過户產生的交通費等費用雙方各自承擔,因房產過户房產管理部門收取的税費由雙方各自承擔一半。

4、房屋內共同購置的家用電器中,冰箱以及安裝在主卧室的電視機、空調歸女方所有,其餘歸男方所有,雙方各自的個人生活用品衣服歸各自所有。辦理完離婚手續後,雙方即可進行交接。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七、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協議人:__________協議人: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離婚協議書按揭房產二

對於按揭房產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的問題,應根據房產取得時間是在結婚登記之前還是之後、購房款的來源、離婚時是否取得房產證等方面來確定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現就實踐中存在的幾種不同情形作如下分析:

一、婚前一方付首付購買,離婚時已經取得房產證的按揭房屋歸屬

這需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購買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情形。

在這種情形下,房屋應為婚前購買一方的個人財產。從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雖然配偶一方婚後參與了還貸,但這並不能改變房屋個人財產的性質,所以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貨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這主要源於我國的《民法典》明確規定結婚後夫妻的工資獎金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一方能證明其所用還貸之錢款為婚前個人財產。

另外一種情形是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按揭房屋的歸屬問題。這種情形下的房屋歸屬,有觀點認為婚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則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對此,筆者認為不能以房產證的取得時間作為房屋歸屬的判斷標準,而是要看誰到底為購買此房屋支付了更多的款項。在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了首付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並取得房產證的情況下,筆者認為按揭房屋仍應屬於一方婚前財產。

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書是一方通過自己婚前財產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轉化而來的,屬於個人財產具體形態的轉化。且即便是婚後共同還貸,但婚前一方支付的款項往往要高於其配偶一方,所以不能因為配偶一方參與還貸而改變房屋歸個人所有的屬性。此時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簡單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不但有違公平原則,也有悖婚前個人財產獨立的立法本意。

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按揭房屋歸屬

對於這種情況,筆者認為,應區分不同的情形來處理。當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後由其以個人所有財產還貸的,該房屋當然為該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配偶無權請求分割該房屋。當然對於剩餘的未清償債務,該方也無清償的義務。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屋,該房屋仍應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剩餘的按揭債務也是其個人債務。如果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應該給予補償。對於剩餘的未清償債務,該方也無義務予以清償。

三、婚後夫妻雙方以共有財產購買,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歸屬

對於這種情況,在離婚時首先應由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如果能夠達成協議,則按該協議確定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需要法院依法判決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房屋先由一方使用。而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後,雙方有爭議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

四、離婚時按揭房屋增值所產生利益的歸屬問題

對於按揭房屋由於房價升值所產生的利益,法律上稱為“孳息”,它的歸屬如何確定,我國法律尚沒有明文規定。也正是由於法律規定的疏漏,使得現實生活中法院的判決也不盡相同。

對於該問題,筆者認為應按如下步驟處理:首先,明確該房屋的歸屬問題。如果該按揭房屋為一的個人財產,那麼房屋產生的孳息當然應歸一方所有。因為在離婚時,作為配偶的另一方根本無權請求分割該房屋,對該房屋由於市場自身的原因所增值的部分自然也無權請求分割。其次,如果該按揭房屋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則房屋增值所產生的孳息自然應歸雙方共有,在離婚時,作為配偶的另一方當然有權請求享有房屋增值所產生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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