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按揭房產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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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分割按揭房產且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房產歸一方所有,應按照房產離婚時的市場價減去剩餘應還銀行的貸款總額後計算出房產實際價值,支付實際價值的一半金額給另一方作為補償。如果雙方均不要房產的,應將房產出售,所得的售樓款扣除銀行剩餘貸款和中介費、税費等因售樓支付的費用後,由離婚雙方平均分配。
以上的分配方式是按照公平原則和人民法院司法實踐中判決的原則確定的,現實中離婚時雙方對於按揭房產的具體分割方式,首先應經過雙方協商確定,如果雙方協商達成一致並將分配方式寫進離婚協議,則應按離婚協議執行,即使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放棄分配房產,也是合法有效的。如果雙方就離婚時房產的分割存在爭議,可以按照上述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只能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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