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貨人檢驗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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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貨人檢驗貨物

收貨人檢驗貨物

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交付貨物,收貨人提貨時,一個重 要的問題就是收貨人對貨物的檢驗。貨物經過運輸後,其質量和數 量很有可能發生變化,檢驗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承運人交付的貨物 是否完好,是否與合同的約定相符合,因此對貨物進行檢驗密切關 繫着收貨人的利益。同時對貨物進行檢驗,可以儘快地確定貨物的 質量狀況和數量情況,明確責任,及時解決糾紛、有利於加速商品 的流轉。否則就會使當事人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不 利於維護健康正常的合同秩序。所以本條強調收貨人在提貨時應 當及時對貨物進行檢驗。這是收貨人的權利也是其義務

對於收貨人的檢驗時間,如果運輸合同對檢驗時間有約定的, 根據本條的規定,收貨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對貨物進行檢驗。如 果對檢驗貨物的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本條的規 定,收貨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檢驗貨物。這裏的“合理的期限”是 一個彈性的規定,應當視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時間。對於貨物的數 量、較易發現的貨物的毀損,收貨人就應當在較短的時間內進行檢 驗。例如如果貨物是易腐爛變質的東西,則收貨人就應當在極短的 時間內對貨物進行檢驗。如果貨物的毀損不是立即就能發現的,則 收貨人對貨物進行檢驗的時間就會長一些。

對於收貨人未在約定的期間內或者未在合理的期間內對貨物 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法律後果,在立法過程中,曾有兩種 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收貨人未在約定的期間內或未在合理 的期間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提出異議的,應當視為承運人交付 的貨物與運輸單證上記載的完全一樣,承運人就不承擔責任了。另 一種意見認為,收貨人未在約定的期間內或者合理的期間內對貨 物的毀損、數量等提出異議的,只能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 的記載交付的的初步證據。本條基本上是採納了第二種意見。《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旅客或者收貨人 收受託運人或者貨物而未提出異議的,為托運行李或者貨物已經 完好交付並與運輸憑證相符合的初步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 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未將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 書面通知承運人的,此項交付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 載交付經及貨物狀況良好的初步證據。本條中強調的初步證據,意 味着收貨人即使未在約定或者合理的期間內提出異議,但以後他 仍可以提出據此進行異議和索賠的相反的證據,一旦有證據證明 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發生在運輸期間的,承運人仍應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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