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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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讀: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解讀】本條是關於公司公司章程記載事項的規定,依據其效力不同,可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

一、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公司法有關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範,體現了公司的強制與自治關係中的強制方面,也踐行了公司法中國家干預的理念。若不記載或者記載違法,則章程無效。而章程無效的法律後果之一就是公司設立無效。本條規定的前七項都屬於必要記載事項。

二、任意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公司法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之外,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行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經由章程制定者同意自願記載於公司章程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法律不列舉,由當事人自主決定,這類事項非經股東會修改,公司及股東都應遵照章程執行,其效力與相對必要事項相同。本條規定的第八項是屬於任意性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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