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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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補償協議
一次性補償協議書
甲方: 身份證號碼: ,系死者的父親
身份證號碼: ,系死者的妻子
身份證號碼: ,系死者的兒子
乙方:
死者 (身份證號碼: )原系乙方的員工,於 年 月 日在工作中突發疾病,入院治療60多個小時後死亡。乙方作為用人單位,出於人道主義考慮給予死者近親屬一定補償。現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就補償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確認,死者 的死亡不屬於工亡。
三、至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與死者 的工資、社保等一切勞動報酬已結清。
五、本協議簽訂後,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任何費用,也不得通過訴訟、仲裁等任何方式要求乙方承擔任何責任。甲方若違反本協議約定,或在本協議約定後又反悔的,除退還乙方已支付的所有費用外,還應自領款之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六、本協議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甲、乙雙方均認可本協議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雙方的簽字或蓋章行為表示對協議內容的完全認同。
七、本協議簽訂後,若被法院確認無效的,本協議的爭議解決條款仍然有效,且甲方應退還乙方已支付的所有費用。
八、因本協議產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貳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