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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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服務合同

《養老機構服務合同》

GF-2016-2001

{子問題開始}《養老機構服務合同》 

{子問題開始}甲方(養老機構):

{子問題開始}乙方(入住老年人)

{子問題開始}乙方監護人

{子問題開始}通用條款 

{子問題開始}第一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服務地點及服務設施 1.1 甲方提供養老服務的地點為: (寫明養老機構的具體門牌號)。 

1.2 乙方或乙方監護人選擇入住的房間類型為(在以下幾種情況中選擇一種):

單間 ②雙人間 ③三人間 ④多人間(四人以上,含四人)⑤其他 。 

1.3 乙方或乙方監護人選擇的具體房間為: 。

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基於正當理由要求調整房間的,甲方在條件許可的範圍內應儘量滿足。涉及房間變化,需要相應調整費用的,還應由各方協商一致書面確認後同時調整,如各方不能達成一致書面確認,則仍依本合同約定房間履行。

1.4 甲方提供的服務設施除了住宿的房屋,還包括房間內設施及公共設施,具體明細見本合同附件《設施設備清單》。

{子問題開始}第二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服務內容 2.1 根據乙方提供的《體檢報告》(見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對乙方進行護理等級的評價,經甲方與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護理等級和服務項目詳見本合同附件《護理等級與服務項目》。

2.2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如果選擇《護理等級與服務項目》以外的其他服務項目,經甲、乙(乙方監護人)、丙三方協商一致後另行簽署書面補充協議確定。

2.3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並積極適用行業或地方標準。

{子問題開始}第三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收費標準及費用的支付 3.1 養老服務費用

3.1.1 甲方提供的各種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應以 方式進行公示,並作為本合同附件。

3.1.2 根據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條乙方所選擇的房間及服務項目,乙方入住甲方的養老服務費為每月 元,其中包括 。

3.1.3 乙方接受甲方除本合同約定外的其他項目服務的,應根據甲方公示的收費標準或者補充合同的約定交納費用。甲方每月向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提供《個人費用明細表》,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應簽字確認。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個人費用明細表》後7日內書面提出,甲方應做出書面説明。對於雙方無爭議費用金額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時間支付,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不得以異議費用拒絕支付其他費用,否則按本合同第9.2.2條約定處理。

3.1.4 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支付養老服務費的時間為 ,支付方式為 。

3.1.5 甲方在收到款項後應向付款人開具等額收費憑證。

3.2 押金(合同中有押金約定的適用本條,無押金約定的不適用本條)

3.2.1 本合同簽署生效後 日內,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應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額為: 。該押金可用於抵扣欠付的養老服務費用、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出現突發情況救治時需支付給醫院的押金及相關費用等。

3.2.2 合同期限內因3.2.1情形出現押金不足時,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應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內補足。

3.2.3 押金不計利息 □ 押金計利息 □ 計息標準為: 。

3.2.4 甲方不得將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終止、解除時,扣除應結清的相關費用後應於返還乙方或乙方監護人。

{子問題開始}第四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滿的處理 4.1 經協商,確定本合同期限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該日為合同到期日)止。

4.2 合同期滿前30日,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可申請續簽合同,也可由丙方代為申請續簽。

4.3 續簽的養老服務合同內容應當由甲方、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協商確定。

4.4 如果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未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提出續簽合同,或者乙方或乙方監護人雖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提出續簽合同申請,但各方未就合同續簽達成一致,乙方應於合同到期日搬離甲方,辦理離院手續並結清所有費用。 

{子問題開始}第八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陳述與保證 8.1 甲方保證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設立並依法登記的養老機構,具有提供本合同約定的養老服務的資格和能力。

8.2 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保證乙方不屬於患有精神病、甲類或乙類傳染性疾病等不符合入住養老機構疾病的老年人。

8.3 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協議簽署前一個月內在甲方所在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體檢的《體檢報告》(體檢項目包括:精神健康狀況、傳染性疾病及養老機構要求的其他體檢項目等)(作為本合同附件)。

8.4 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的乙、丙方共同簽字的《健康狀況自我陳述書》(作為本協議附件)是真實的,沒有任何虛假或隱瞞。

{子問題開始}第九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9.1 合同的變更 

9.1.1 根據乙方健康狀況的變化,甲方可以提出變更服務方案,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及丙方,經甲、乙或乙方監護人、丙三方協商一致,簽署補充協議。

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收到甲方變更服務方案的書面通知後 日內既不確認又不提出異議,但乙方實際接受甲方提供的相應服務的,視為甲、乙或乙方監護人、丙三方就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的變更達成了一致,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有義務按照新的服務項目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

如果根據乙方健康狀況的變化,不調整服務項目將導致乙方的健康安全無法保障的,甲方提出變更的服務方案後,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實際服務,甲方和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均有權解除本合同。

9.1.2 當與甲方日常管理、服務直接相關的物價指數變動幅度超過10%時,甲方有權適當調整收費標準,並將價格調整的通知在調價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及丙方。

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對價格調整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或乙方監護人雖有異議但要求繼續按照原收費標準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收到通知後15日內不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但拒絕根據調整後的價格支付相關費用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按照原收費標準收取已提供服務的費用。

9.2 合同的解除

9.2.1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下列情況下,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並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1) 甲方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經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提出, 日內不改正的;

(2) 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員的嚴重過錯造成乙方人身或重大財產損害的;

(3) 乙方因疾病或其他個人原因離院的,但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牀位或房間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 日內不適應居住環境或管理方式的;

(5)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並結清服務費用的。 

9.2.2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並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1)付款人無故拖欠各項費用超過 日,經甲方催告後 日內仍不交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書面通知乙方搬出養老機構。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在甲方發出書面解除合同通知後 日內仍不搬出的,甲方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合同解除。付款人除應支付拖欠的服務費用、訴訟期間的養老服務費用以外,還應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費用金額萬分之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造成甲方難以履行對乙方的養老服務,或造成其他入住老人傷害或現實性傷害危險的。

(3)乙方或乙方監護人隱瞞重要乙方健康狀況、患有須隔離治療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其他不適宜在機構內集中生活的。

(4)發生不可抗力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5)甲方因喪失養老機構執業資格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甲方應當於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經批准後方可解除養老機構服務合同。

(6)乙方連續請假外出超過 天(不得少於30 天)。

{子問題開始}第十條 {子問題開始}特別約定

10.1 突發疾病或出現事故等緊急情況的處理

10.1.1 乙方在入住期間突發疾病或身體傷害事故,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監護人、丙方,及時聯繫120等醫療急救機構;如需到醫療機構急救,甲方應派人陪送至醫療機構。甲方不能及時聯繫上乙方監護人、丙方的,應儘早與本合同附件確定的其他聯繫人取得聯繫,通報情況。

甲方具有醫療資質的,在乙方生命垂危等緊急情況下應盡到合理診療義務,費用由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承擔。

10.1.2 因乙方發生緊急情況產生的費用急救費用、治療費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或乙方監護人負擔。甲方因此墊付費用的,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應及時清償。

10.2 乙方去世的善後服務及相關費用

乙方在甲方服務期間去世的,甲方應及時與乙方監護人或丙方取得聯繫,乙方監護人或丙方負責善後處理並承擔相關費用。無法與乙方監護人或丙方取得聯繫的,應及時聯繫殯儀館,妥善保存遺體,發生的費用由乙方監護人或丙方承擔。

10.3 甲方與乙方監護人或丙方聯繫中斷

因乙方監護人或丙方提供的聯繫地址、方式不準確或不詳細或變更後未及時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觀原因致使甲方無法與乙方監護人或丙方及時聯繫,連續達一個月則視為聯繫中斷。甲方與乙方或乙方監護人協商後,可以重新確定聯繫人。

10.4 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害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10.5 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拒絕接收甲方提供服務,造成其自身人身、財產損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擔後果。

10.6 本合同關於乙方、乙方監護人或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並不免除對乙方有法定贍養義務的其他人的法定責任。

10.7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情形發生後及時通知合同其他相關方,本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各方不承擔解除合同的責任。乙方監護人或丙方應及時接回並妥善安置乙方。

以上特別約定內容,在甲方提示下,乙方、乙方監護人或丙方均已認真閲讀,充分知曉與瞭解。特此簽名確認: 。

{子問題開始}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員的過錯,損害乙方人身或財產權利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11.2 甲方服務人員資質不合格、沒有按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提供的服務不合格,甲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為: 。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甲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1.3 甲方或其工作人員侵犯乙方、乙方監護人及丙方對甲方提供的養老服務的知情權的,乙方、乙方監護人和丙方有權要求甲方改正,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1.4 本合同因 項解除的,甲方應向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支付違約金 元。

11.5 本合同因 項解除的,乙方或乙方監護人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

11.6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乙方、乙方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11.7 因乙方原因造成其自身損害的,由乙方、乙方監護人自行承擔全部後果和責任。

{子問題開始}第十二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糾紛的解決方式及管轄 與本合同有關的或者因本合同引發的糾紛應儘量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應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子問題開始}第十三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通知與送達 13.1 在本合同首頁中所標明的甲方、乙方、乙方監護人和丙方的地址和聯繫方式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一方變更通訊地址和聯絡方式應及時通知其他各方。

13.2 以下情形,視為送達,但受送達人有證據證明其因客觀原因未實際接收到通知的除外:

13.2.1 以特快專遞形式發送的,已經簽收的,以簽收日為送達日;未簽收的,同城自發送之日起2日視為文件已經送達,異地5日視為送達,境外15日視為送達。

13.2.2 手機短信發送的,發出之時即視為送達。

13.2.3 電子郵件自發出進入收件方郵箱服務器視為送達。

13.2.4 傳真發送自發出對方傳真機接收視為送達。

13.3 因受送達人通訊地址或其他相關信息錯誤、不詳或發生變更未及時通知其他各方造成無法送達的,由受送達人自行承擔相關後果。

13.4 乙方入住甲方期間,有關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應以書面或數據電文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由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確認簽收;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丙方拒籤的,書面通知在第三方見證下送至收件人地址的視為已通知或已送達,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接收系統的視為已通知或已送達。

{子問題開始}第十四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約定內容可以另行附頁) 

{子問題開始}第十五條{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合同生效及附件 15.1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或乙方監護人丙方各執一份,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

15.2 下列文件為本合同附件:

(1)加蓋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註冊登記文件複印件

(2)乙方、乙方監護人、丙方(個人)身份證及户口本複印件,丙方(單位)加蓋公章的丙方合法註冊登記文件複印件及聯繫人信息

(3)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體檢時間在一個月以內)

(4)乙方、乙方監護人及丙方簽章的乙方《健康狀況自我陳述書》及《入住登記表》

(5)甲方出具的、經乙方、乙方監護人、丙方簽章認可的《老年人能力評估報告》

(6)房間、設備物品表

(7)公共設施、設備表

(8)甲方服務範圍表

(9)乙方、乙方監護人、丙方選擇的《護理等級與服務項目》

(10)甲方提供養老服務的各種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表

(11)經簽署的《 養老機構入住須知》

(12)甲方制定並公示的規章制度: 

(13)其它聯繫人表

(14)其他附件:

15.3 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子問題開始}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子問題開始}乙方(簽字、蓋章、按手印):

日期:

乙方監護人(簽字、蓋章、按手印):

日期:

{子問題開始}丙方(簽字、蓋章): 

簽署日期:

簽署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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