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生效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7W

保險合同生效

保險合同生效

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合同的訂立是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雙方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該合同得以產生的基礎。《民法典》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一樣,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也要通過兩個階段:要約與承諾.

(一)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在保險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寫好的投保單為要約,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交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意思表示。當然,保險人也可以是要約人,如保險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單後,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條件,此時,保險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並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發出了新的意思表示,這在法律上被視為新的要約。在該情形下,保險人是新的要約人,投保人則為受要約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險人提出的附加條件,則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險人的新要約,至此,投保人便成為受要約人。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險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單後,經核對、查勘及信用調查,確認一切符合承保條件時,簽章承保,即為承諾,保險合同即告成立。承諾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規定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或暫保單,也可以是保險人直接在投保人遞交的投保單上籤章表示同意。但是,不應認為承諾人一定是保險人,如前所述,要約承諾是一個反覆的過程,投保人與保險人對標準合同條款以外的內容可以進行協商。當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後,保險合同成立.其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三)合同成立

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過要約與承諾,意見達成一致,保險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險合同成立並不意味着保險合同當然生效,保險合同的生效還必須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保險合同的生效即為保險權利義務的開始。

保險合同的生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當事人所締結的保險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而不產生法律的約束力。無效保險合同的特點是:1、違法性,即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始無效性,即因其違法而自行為開始起便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3、無效性無需考慮當事人是否主張,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主動審查,確認合同無效。

(一)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裏,欺詐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對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明知不存在風險卻謊稱有風險,明知風險已經發生而謊稱沒有發生等等。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對方或與對方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同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要挾是確定可能實現的行為,而且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與其訂立保險合同。

3、客體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二)無效保險合同的法律後果

保險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進行確認。保險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是導致合同根本不存在法律的約束力。但應當注意的是,保險合同的無效有兩種情形:一是全部無效;一是部分無效。合同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其約定的全部權利義務自行為開始起均無約束力;合同被確認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但是,如果保險合同被確認部分無效,如果無效部分與有效部分相牽連,也就是説無效部分對有效部分的效力有影響,或者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保險業慣例,如果繼續保持有效部分的效力有失公平或者無實際意義,則應當認定合同全部無效。

保險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等民事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