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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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都有哪些

第一,主體合格,即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就投保人而言,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就保險人而言,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且須在其營業執照核准的營業範圍內訂立保險合同。

第二,意思表示真實,即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的意思表示必須符合自己的真實內在意思。如投保人故意謊報被保險人的年齡、健康狀況,隱瞞保險標的真實情況而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人由於受欺詐,雖然與投保人就保險合同達成了協議,但沒有反映出當事人的真實內在意思,也即表意與真意不一致,由此產生的保險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第三,合同內容合法,即保險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例情況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保險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同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保險合同而言,則要求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應嚴格遵守《保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否則保險合同無效。如我國《保險法》第四百七十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二、保險合同條款有哪些

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多種多樣,保險合同的條款也十分複雜。但不論是何種保險合同,其基本條款都是圍繞着下面幾項內容而確定的。換言之,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可歸為下述七類:

1.保險標的

保險合同的標的是指保險合同載明的投保對象,或保險保障的對象。財產保險的標的是各種財產本身及其有關的利益和責任;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的身體或生命。

2.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實際投保的金額,也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和負責賠款或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額:財產保險金額可以按照保險財產實際價值、重置重建價格或估價等方法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的實際需要和繳付保險費酌能力確定。

3.保險費

保險費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為獲得賠款或給付的權利而付給保險人的價金。保險費的收取,一般按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的乘積來計算,或按固定的金額收取。繳付保險費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基本義務,是保險合同生效的重要條件。在人身保險中,一般都規定只有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後保險合同才生效。

4.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保險人承擔的風險項目:它規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或保險金給付責任的範圍,是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保險人履行經濟賠償或保險金紿付的根據就是保險責仟,也就是説,只有發生保險責任範圍的事故才能給子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條款通常由保險人事先制定好,由投保人根據需要選擇。

5.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單規定保險人不負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仟的範圍。除外責任的表示方法有兩種:一是採用列舉方式,即在保險條款中明文列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範圍:一般的保險條款都採用這種方式。二是採用不列舉方式,即凡是保險單中末列入保險責任的,都屬於除外責任,

6.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是訂立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起訖時間。在這一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保險期限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之一,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的期間,所以它是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

7.保險賠償

保險賠償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或保險事件出現時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行為。保險賠償有一定的賠償金額計算方式,並要履行一定的手續。

保險合同雖然也是合同分類中的一種,但卻屬於特殊的合同,除了受《民法典》的調整外,其實也會受到一些特殊法律、法規的調整,比如《保險法》等等。投保人在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要求符合了生效要件,那麼簽訂的保險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並非保險合同一旦簽訂就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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