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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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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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上訴人:陳某,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住A市B區C村D號。

上訴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A市B區人民法院1234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原審判決刑期過重、賠償金額過高。現提出上訴,請求貴院予以改判,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對上訴人定罪量刑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A市B區人民醫院的診斷結果是左第一掌骨骨折,依照《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第5.10.5d條規定“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其損傷程度應為輕微傷。但是A市B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結論卻是左手第一掌完全性骨折,依照《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第5.10.4d 條規定,其損傷程度應為輕傷二級。兩者對於病情有出入,但是沒有合理解釋,況且不能排除是李某出院後自己擴大傷情的可能性。上訴人在一審的時候已經提出質疑,並要求重新鑑定,但是原審駁回了上訴人的請求。損傷程度是上訴人有罪和無罪的定罪依據,對本案有極大影響,應查證。

2案件起由是李某故意挑釁,先動手毆打上訴人,上訴人被動還手,原審法院已經確認李某在本案也有一定過錯。此外,本案是鄰里間矛盾,上訴人歸案後也對案件事實坦白供述,積極配合偵查機關工作。即便本案能夠認定上訴人構成本罪,但原審法院在量刑上沒有考慮本案存在的多項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對上訴人量刑過重。

二、原審判決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賠償過高,部分金額於法無據。

1、李某有惡意擴大損失的可能。本案案發後,李某在A市B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結果是左第一掌骨折,經過治療3天便可出院,出院14天后,李某又入院治療,並住院長達120天。第二次住院診斷結果與第一次一樣。掌骨骨折,經過固定後傷情已經穩定,醫院同意李某出院也足以證明,李某根本沒有必要再次住院120天,不能排除李某故意擴大損失的可能。況且,有多名證人可以證明,李某所謂的“住院”期間,實際是在家裏,而且手已經痊癒無須包紮能夠幹活。此有證人及視頻為證。

2、原審法院認定李某誤工費的標準43327元/年於法無據。

3、護理費沒有醫囑證明。

4、交通費沒有發票證明。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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