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產公司買了房,交完錢都沒過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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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產公司買了房,交完錢都沒過户,怎麼辦?

在房地產公司買了房,交完錢都沒過户,怎麼辦?

買房未過户,買主該如何維護自身權利?佛山萬林律師所根據其代理的案件予以彙總説明。

{子問題開始}【案情簡介】

1996年1月,朱某及父親朱某傑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協議書》,約定朱某及父親朱某傑共同購買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位於佛山市禪城區某房產,建築面積95. 77 平方米,每平方米2200元(一次性付款按9折計算),售房總價為 189624. 6元,房屋交付日期為1996年2月28日。協議簽訂後,朱某及父親朱某傑已按照協議約定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了購房款合計189624. 6 元。經查詢,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已於2005年3月15 日取得案涉房屋產權證,但至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尚未協助朱某及父親朱某傑辦理上 述房屋的產權過户手續。

{子問題開始}【{子問題開始}判決{子問題開始}裁決】

一、確認朱某傑、朱某朱某和房地產公司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於1996年1月10日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協議書》合法有效;

二、房地產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協助朱某朱某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户手續。

{子問題開始}【律師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 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朱某傑和房地產公司於1996年1月10日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協議書》,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履行善意履行合同的約定。房地產公司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義務,應配合朱某完成過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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