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車輛租賃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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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車公用車輛租賃協議

私車公用車輛租賃協議

私車公用協議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單位業務需要,使用乙方(車牌)(私)汽車一輛,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使用期限:

乙方自_201_年__1_月__1_日起,將車輛()交付給甲方使用,至_201_年_12_月_31_日收回。

二、使用方式:

甲方使用乙方汽車期間,乙方不得再將該車作為私車使用。

三、費用分攤:

(一)甲方承擔對乙方汽車在業務範疇內進行使用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汽油費、過路費、過橋費、停車費、清洗費、正常保養(修)等日常費用。

(二)甲方承擔對乙方汽車使用期間的投保費用,包括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盜搶險、自燃險、第三責任險。

四、風險承擔:

(一)甲方在使用期內,承擔乙方汽車發生的交通事故、失竊、毀損等風險,以下情況除外:

1、乙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

2、乙方故意捏造汽車失竊、製造汽車毀損情況的。

五、協議終止及解除:

(一)如甲、乙雙方在使用期屆滿時未達成延長使用期的協議,則該協議自動終止。

(二)因車輛狀況原因導致車輛無法正常行駛時,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三)雙方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協議,需提前兩週告知對方。

六、其他:

(一)本協議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解決。

(二)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有關協議的一切爭議,雙方經協商解決未能達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訴。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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