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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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合作協議

養殖場合作協議

甲方:(以下稱甲方)

乙方:(以下稱乙方)

丙方:(以下稱丙方)

丁方:(以下稱丁方)

戊方:(以下稱戊方)

甲、乙、丙、丁、戊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就合作養雞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1、合作期限為 年,從年3月1日至20 年 3月1日止。

2、甲方以場房、場地、現有設備、生產工具、產品商標為資本入股,不計價值,其他各方以等額投資的方式入股,生產利潤為五家共有,分別佔五分之一。

3、乙、丙、丁、戊方必須在年3月1日前將投資股金100000.00元(拾萬元)到賬,否則視為退出,在合同期內如有退出者,本金不退,利潤不分,合同期滿後退還本金。(分別於 月 日和 月 日到位)

4、合作期間甲方保證其他各方生產經營用房,如有延誤包賠損失,其他各方合理安排場房用途,分批次育雛,不得空餘房間,年10月前雞、雛總數必須達到6萬隻以上。

5、乙方負責全部生產經營的管理,其子井XX回來後可自願加入。

6、生產經營只與以上五方有關,其他人員及親屬可參加義務勞動,不準參與經營管理。

7、在合作期間內,乙方負責生產安全,防止火災,不得損壞房屋和其他設備。如有損壞,負責維修或照價賠償。使用期滿,將場房和設備完好無損地交給甲方。

8、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場房損壞與其他各方無關。

9、在使用水電時,應按照安全使用規定進行,不得隨意更改用電線路和竊電,出現任何問題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後果由其他各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10、在生產經營期間不得從事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周圍生態環境,不準獵殺野生動物,否則,後果自負。

11、戊方現有生產經營與將要開始的合作無關,在年10月現有生產經營結束後加入合作。

12、甲方在場地內從事的其他經營與其他各方無關,其管理人員不得干預養殖場的各項管理。

13、未盡事宜:

此協議一式五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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