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土地租賃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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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土地租賃協議

養殖場土地租賃協議

甲方:

乙方:

一、 合同目的:

為保證甲、乙雙方利益互不受損,保持良好合作關係,達到甲、乙雙方互惠互利的目的,特簽訂本合同。

二、 合同條款:

(一)甲方:

1、 甲方給乙方提供養殖場房屋地、土地、水源、電源、網絡及養殖場必備的生活、生產、管理設備,所有權歸屬甲方。

2、 甲方按照乙方提出的改造要求,將場內所需改造生產設備一次性改造完畢並保證質量(見附件明細2)

3、 甲方承擔因自然災害造成的養殖場房屋及各種設備的損失。

4、 甲方承擔養殖場房屋及各種設備隨着時間推移自然老化引起的損失。

5、 甲方承擔養殖場對外的所有繳税資金及排污物引起的村民糾紛。

6、 甲方負責無償解決因養殖場房屋、土地使用權問題造成的一切糾紛、矛盾等事件,此事件給乙方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部賠償。

7、 甲方以本人的名譽無償給乙方爭取購買種兔、飼料、藥品及其他設備時應享有的國家、省級、市級、縣級、鄉鎮、村委及其他部門給予養殖户的政策補貼資金,補貼資金的享有權歸屬乙方。

8、 甲方不得在租賃合同未到期限將養殖場租賃給其他人員,乙方擁有養殖場最先租賃權。

9、 甲方負責對場地房屋按要求改裝水、電、門、窗等,達到乙方要求。

10、乙方對養殖場地的所有改造所發生費用由甲方以享有的國家、省級、市級、縣級、鄉鎮、村委及其他部門給予養殖户的政策補貼資金方式支付,不足部分由甲方支付所有發生費用。

(二)乙方:

1、乙方承擔養殖場內所有財物的安全保障,一旦財物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2、乙方承擔養殖生產過程中各種設備的維修保養費用。

3、乙方承擔購買生產過程中所需其他設備物品的費用,所有權歸屬乙方。

4、乙方承擔種兔、飼料、藥品、水、電、網絡、人員及生活等費用,所有權歸屬乙方。

5、乙方不得將養殖場租賃給其他任何人員,一旦發現乙方轉手租賃事件,甲方有權收回養殖場終止合同。

6、乙方按照租賃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日期付給甲方租金,一旦乙方不按時支付租金,甲方有權收回養殖場終止合同。

7、乙方在進場後所增加的所有物品(含名譽等),所有權歸屬乙方。

三、 補充條款:

1、甲、乙雙方按照合同條款履行職責,如一方在合同履行未結束時停止租賃,須賠償給另一方違約金為:對守約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剩餘租賃期租金總額的50%,如雙方租賃到期後不再租賃,須提前半年通知對方準備。

2、甲、乙雙方不得在合同條款履行期間增加其他附加條件。

四、 其他條款

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溝通、協定。

五、 租金付款約定:

1、 養殖場籠位租金按照 元/個/年進行計算,養殖場共計籠位 個,每年養殖場租金為: 元/個/年× 個= 元/年,場地土地租金 畝× 元/畝/年,即為每年乙方須支付給甲方人民幣合計: 元大寫:( )

2、 租賃時間不滿1年的按月進行計算,即 元÷12個月= 元/月。

3、 本租金為乙方應該付給甲方的所有金額,沒有其他任何附加費用。

4、 乙方於每年 月 日將本年度租金以現金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5、 甲方保證不在其他時間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租金。

6、 雙方友好協商第一年的養殖場籠位和土地租金合計為 元(大寫: ),以後每年養殖場籠位和土地租金合計為 元(大寫: )

六、 合同有效日期:

本合同有效日期為 年。從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終止,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且具有同等效力,簽字生效。

七、 簽訂合同雙方: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代表: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八、 證明人簽字蓋章:

公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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