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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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詐騙罪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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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在法律上歸結起來,合同詐騙罪有這樣幾個法定的構成要件:
1、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詐騙人有故意通過欺騙的手段來非法佔有受害人的財物。這種非法佔有,不是挪用、也不是借用,而是有據為己有的意思。
2、在簽訂合同時使用了欺騙手段
詐騙人利用了一些欺瞞的手段,掩蓋真實的情況,騙取受害人簽訂合同,並履行合同。
3、騙取財物並數額較大
詐騙人騙取的財物達到了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
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合同詐騙財物價值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合同詐騙財物價值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合同詐騙財物價值100萬元以上,則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合同詐騙罪有明確的定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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