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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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如下:
1、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詐騙人有故意通過欺騙的手段來非法佔有受害人的財物。這種非法佔有,不是挪用、也不是借用,而是有據為己有的意思。
2、在簽訂合同時使用了欺騙手段
詐騙人利用了一些欺瞞的手段,掩蓋真實的情況,騙取受害人簽訂合同,並履行合同。
3、騙取財物並數額較大
詐騙人騙取的財物達到了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融資租賃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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