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 賃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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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租 賃 合 同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甲方(出租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乙方(承租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力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坐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共 年,出租方自 年 月 日起將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止。

在合同期限內,承租方有權將租賃物轉租給他人。

合同到期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第三條 租金及租金的交納期限

租金為每年 元,於每年的 月 日前交納。在本次合同簽定之日,承租方先行交納定金 元,待出租方交付房屋時頂作租金。

第四條 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安全與正常使用。

出租人在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第五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人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承租人保證按時交付租金。

2、租賃期間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改裝、增搭建築。否則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承租方的添附物,在合同到期後,可移動的由承租方拆除,不可移動的雙方另行協商。

3、在租賃期內,出租方不得無故阻撓承租方的經營活動,也不得再轉租他人,否則除賠償承租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外,另給付承租方違約金貳萬元。

第七條 免責條款

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的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訴諸法院。

第九條 其他事項的約定

出租方保證該房屋水通、電通、路通。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見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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