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鑑定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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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鑑定標準是多少?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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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校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評定原則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後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

二、評定時機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三、評定人條件評定人應當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四、評定人權利和義務評定人權利)有權瞭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c)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d) 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鑑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評定人義務)全面、細緻、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c)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d)保守案件祕密)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五、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六、傷殘等級劃分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級(10%),每級相差10%。傷殘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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