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鑑定能不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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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能不能自己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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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醫鑑定了 還能不能自己調解呢?

交通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可以在交警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在訴訟後也可以由法院進行調解。那麼,你瞭解交通事故法院調解程序嗎?下面來仔細説説。
首先,法院調解的適用條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可以在當事人立案時,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進行,也可以在開庭前,對可以進行調解的案件採取調解方式結案。但是,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別程序、執行程序,婚姻、身份關係的確認之訴及其他性質上不適宜調解的案件,是不能進行調解的。

其次,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交通事故當事人進行面對面的調解,法院也可以根據需要對當事人分別做調解工作。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由其訴訟代理人代為參加,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必須到場。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超過訴訟請求的範圍,法院可以准許。交通事故雙方也可以在調解協議中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由案外人擔保,案外人提供擔保應當在調解書中列明為擔保人,並將協議送達擔保人,但擔保人不簽收不會影響調解協議書的效力。

最後,法院調解協議的生效。法院在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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