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10級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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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10級怎麼處理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傷殘鑑定10級

(1)顱骨缺損9~24平方釐米,無功能障礙;

(2)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面部輕度異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癱痕面積<30%;

(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6)雙眼矯正視力<=0.8;

(7)職業性(含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或輕、中度),或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無晶體;

(8)晶體脱位;

(9)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10)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11)外傷性瞳孔放大;

(12)雙耳聽力損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14)發聲障礙;

(15)一耳或雙耳缺損>2平方釐米;

(16)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後;

(17)鉻鼻病(無症狀者);以上可以傷殘鑑定10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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