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鑑定有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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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鑑定有哪些項目

想要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首先要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這樣才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計算。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就很難解決相關問題,甚至可能引起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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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有哪些項目

臨牀法醫鑑定項目:

1.損傷程度鑑定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鑑定或稱傷情鑑定。

2.傷殘程度鑑定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

3.因果關係鑑定指損傷與疾病的關係鑑定。

4.醫療糾紛司法鑑定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係。

5.保險理賠鑑定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6.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

7.損傷後誤工時間的審查損傷後休息時間長短的合理性判斷。

8.護理依賴程度鑑定、醫療依賴程度鑑損傷致殘後對護理及醫療的依賴情況判斷。

9.致傷物推斷或損傷機理分析從損傷形態推測致傷物或分析損傷形成機理。

10.保險調查如何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閲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户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説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説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由此看出傷殘鑑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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