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車速鑑定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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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車速鑑定怎麼做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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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程序如下:

1、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後,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申請事項等相關內容。

2、傷者必須在治療結束後15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在15日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等權利。

3、當事人在接收到傷殘評定書後,如果對傷殘評定書的內容不服,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書面申請重新鑑定,經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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